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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集团信披现矛盾 律师称涉嫌虚假陈述

2012-02-01 01:18:13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刘明涛    

每经记者 刘明涛

“加强产品的促销力度,保证完成今年计划的利润指标,保障股东利益。”“截至报告期末,梧州制药与山东步长医药公司的交接工作顺利完成。”在去年的三季报中,中恒集团(600252,收盘价7.81元)曾如此向广大投资者表示。

如今,3个月过去了,由于业绩未能达到原有目标,此前被忽视的问题最终浮出水面,这其中“经销商及销售队伍在山东步长公司与我们的交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影响导部分医院的销售。”便是其中之一——一方面是顺利完成,另一方面又存在不和谐因素,这样自相矛盾的陈述缘由何在,是否存在信披不规范的问题?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多位律师后了解到,中恒集团前后相悖的描述还存在虚假陈述的嫌疑。

交接问题成业绩“炸弹”

当所有投资者都以为中恒集团与步长“公司”分手后,业绩不会受太大影响,因为公司在三季报中承诺完成利润指标;但结果还是事与愿违,1月18日公司发布的业绩快报显示,2011年全年营收为11.52亿元,净利润只有4亿元,而公司此前的净利润目标是6亿元。

对于业绩不达预期,1月20日中恒集团发布业绩说明,对于药品销售方面列举了三大问题,其中包括:错误估计步长公司的销售、9月份交接过程出现干扰招标工作情形以及经销商及销售队伍在步长公司与上市公司的交接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和谐因素,影响部分医院的销售。

三大问题中两项是在交接过程中产生的,为何在10月底发布的三季报中,中恒集团却说交接工作顺利完成呢?这样做是有意为之还是无心之举?是否有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的嫌疑?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展开调查、采访了多位资深律师,希望找到答案。通过律师的解读,中恒集团这样陈述,确有虚假陈述之嫌。

表述不妥 存虚假陈述嫌疑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吴淼律师告诉记者,“如果中恒集团所描述的、所针对的交接工作是同一件事情,但是表述出现前后不一的情况,那么可以说是虚假陈述。”

上海昆仑律师事务所乐立斌律师则认为,“如果单从这两句陈述来判定其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还不好说,因为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主观行为,假设中恒集团在交接过程中出现问题,但是不愿披露,说成是顺利完成,那么这就是虚假陈述。而第二种情况是客观行为,假设中恒集团在当时交接时,并没有出现什么问题,严重后果是后来一步一步才发现的,并非公司刻意隐瞒,那么陈述前后矛盾就不存在太大问题。”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乐立斌律师特别指出,“如果是客观行为,那么中恒集团应该在交接出现问题时及时补充公告提醒投资者,但是他们没有这么做,那么这个信披就存在一定的问题。”

对于为何没有及时补充公告,《每日经济新闻》昨日(1月31日)采访了中恒集团董秘彭伟民。彭伟民称,“交接出现不和谐因素,当时没有公告是因为公司一直在努力做相关工作,虽然最后看来是没有成效的,但是在工作过程中不知道没有成效,只有出了结果才知道。比如招投标这些工作,不是说你努力去投这个标就能够得到的。”

此外,记者还注意到,在中恒集团业绩说明里有这样一句话,“步长公司9月份发布工作要求,要求步长公司所有的销售人员不得销售梧州制药(集团)的产品,如一经发现将从重处理,步长公司的销售人员退出了医院销售,导致步长新增开发100mg规格的血栓通经销商未迅速融入梧州的销售网络,最后造成此规格血栓通销售下滑。”

去年9月份发生的事情,为何也没有在三季报中体现呢?彭伟民解释道,“那当时刚刚发生,预测时没有预测到后果,所以四季度一结束,我们测算出(结果)马上就及时公告了。”

信披或违规

在采访、咨询律师的过程中,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周浩律师也明确指出,“如果从广义来讲,那就是虚假陈述。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例如公司说明的时间是否一致,这其中的过程又是怎样。而像虚假陈述这种,一般都是由交易所、监管部门界定,所有我们只能说公司这样的说法不合适、不妥帖。”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调查了解到,除此次公告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外,中恒集团董事长许淑清于2011年9月在广州召开全国营销合作发展大会上的表述,也与之后中恒集团发布的实际情况不符,而她的讲话,或许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

据《信披办法》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9月份的大会上,许淑清宣布,“我们有信心、有能力完成今年2亿瓶以上注射用血栓通的销售,确保6亿元年度计划利润指标顺利完成,明年血栓通销售在今年的基础上再增长20%~30%的目标也将实现。”

而与这句话类似的言语在中恒集团2011年三季报也出现过,当时,中恒集团在其三季报里指出,“通过上述措施,加强产品的促销力度,保证完成今年计划的利润指标,保障股东利益。”

不断的承诺、保证,却没有实现,这样的行为难道没有违规?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我觉得这个就有点涉嫌误导性陈述,因为去年公司业绩预定目标是基于与步长合作而制定的,而到了三季报,这种合作关系已经不存在了,公司还这样保证,这就涉嫌误导。另外,董事长在公开场合这样讲话,这种说法不是很合适,毕竟经销商大会肯定也是有媒体报道的,有违反《信披办法》的嫌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还注意到,当上市公司违反《信披办法》时,证监会可以采取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

到底中恒集团信息披露、董事长讲话有没有违反证监会相关规定,这还需证监会界定,不过,该公司屡屡“放卫星”的行为,已经深深刺痛的投资者的心,诚信遭到投资者质疑。关于中恒集团此次业绩不达标事情,《每日经济新闻》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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