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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热评|金通灵连续六年财务造假 应提升退市制度震慑力度

每日经济新闻 2023-11-22 20:13:00

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11月20日晚间,金通灵(SZ300091,股价2.92元,市值43.48亿元)发布公告称,公司11月17日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事由是连续六个年度的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不过,公司称并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经查明,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两家全资子公司通过各种手法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分别虚增营收50142.43万元、54973.13万元、6893.07万元、1530.85万元,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4647.88万元、14767.16万元、7398.71万元、4332.73万元;2019年虚减营收19671.62万元,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2020年虚减营收537.6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

2020年底沪深重大违法退市制度有所改革,其中进一步明确重大财务造假退市的量化指标。包括创业板在内,公司连续两年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合计达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公司连续两年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合计达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等四种情形,就将被终止上市;在计算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上市公司头年先虚增1亿元利润、后一年虚减1亿元利润,两者合计就是虚假记载2亿元利润。

虽然金通灵2017年度、2018年度虚增营收数额较大,不过该两年虚增额未达到营收总额的50%,且法不溯及既往,金通灵2017年度至2020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未触及此前规定的重大违法退市情形。金通灵2021年度及2022年度业绩虚假记载数额相对比较小,也未触及2020年底开始实施的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

按沪深重大违法退市制度,有些造假金额比较小的行为也可能触及重大违法退市红线,主要是通过财务造假规避退市标准等。比如,某上市公司因为2021年末净资产为负值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2年末真实净资产为负1万元,公司通过财务造假虚增净资产2万元、对外披露的净资产为1万元,公司因此避免因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数而退市。若此类造假行为被证监会查实并予以行政处罚,同样要退市。但金通灵应该也不构成此类情形。

简单按照目前规则尺度来衡量,金通灵或许不会触及财务类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退市红线,然而,连续六年存在财务造假行为,且金额也比较可观,着实让人感到震惊。如果证交所划出来的财务类重大违法退市红线,被上市公司用作造假时的参照,上市公司比照这个红线来造假,只要不越线就无退市之忧;而证交所若也拿着这把尺子来测量和决定上市公司是否退市,如此退市制度或许并不合理。

按目前规则,即便上市公司连续财务造假十几年,也可能不会被强制退市,彰显目前重大违法退市制度还不够到位。为弥补重大违法退市制度的制度漏洞,进一步强化对财务造假的震慑力度,笔者建议:

一是连续三年财务造假即终止上市。财务类重大违法不仅体现在造假金额上,还体现在造假时间跨度上,长时间跨度的造假,即便造假金额不大,当然也应该算是重大违法。既然净资产造假一两万元都可能构成重大违法,与此相对照,不将长时间的造假行为纳入重大违法行为,实在是说不过去;可规定,如果连续三年存在财务造假行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即构成重大违法。

二是赋予证交所适度的退市自由裁量权。现实中各个上市公司情况千差万别,任何划线式的退市制度,都难以精准到位。证券法规定,上市交易的证券,有证交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交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建议可在沪深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兜底条款,证交所可以维护市场和广大投资者利益的名义,有权在现有明文规则之外,视上市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终止上市规定,由此不会因一些特殊情况而导致退市制度的无效或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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