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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热评|证监会组合拳有利于提振市场信心 解决市场主要矛盾需从六方面发力

每日经济新闻 2023-08-28 00:27:29

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8月27日晚,证监会发布《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 优化IPO、再融资监管安排》《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证券交易所调降融资保证金比例,支持适度融资需求》等三条公告。笔者认为,证监会组合拳有利于提振市场信心。

证监会公告内容,包括阶段性收紧IPO节奏、限制再融资、控制减持、证券交易所调降融资保证金比例等,政策调整总体方向还是对症的,也是投资者非常期盼的。当然,证监会也指出,对减持规则正在抓紧修改,也即相关政策还需进一步完善。

为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市场主要矛盾,笔者建议:

一是全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整个资本市场投资者所能分享的红利,唯有上市公司创造的财富,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根基,投资者的信心来源就在于上市公司的发展质量、发展前景、投资回报。个别上市公司忙于蹭热点或跨行业重组并购,甚至造假账等违法违规行为,而个别公司控股股东违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规担保,或忙于控制权之争等,精力没有用在发展经营主业上。

为此,要狠抓基础,深入实施新一轮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引导上市公司做大做强主营业务。要强化对上市公司以及“关键少数”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强化打击和震慑力度。

二是设立股票顶板价制度。目前股价上不封顶,次新股、妖股推手肆意拉高股价“割韭菜”,严重损害市场三公(公开、公平、公正)。建议以上市公司头一年经过审计的年报为基础,规定公司股票当年的最高价格不得超过每股净资产的一定倍率(比如5倍)。对每股净资产小于0.2元甚至零以下的公司,最高限价一律为1元。每股净资产虽然不能等同于股票内在价值,但内在价值与每股净资产存在必然联系。

实际操作中,对于新上市公司,一上市就可适用顶板价制度。对存量上市公司,若目前股价在顶板价之上,则以制度实行前一日股价作为顶板价,赋予一年过渡期,第二年再以头一年净资产计算顶板价;若目前股价低于顶板价,则直接适用顶板价制度。

三是实行强制分红制度。总体来说,目前监管部门将分红作为上市公司的自治事项,一些上市公司“宁使我负天下人”,甘做一毛不拔“铁公鸡”。股东作为投资人,其投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公司利润,股东按出资比例享有分红权,是股东的一项固有民事权利,也是股东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

建议对沪深上市公司,公司向股东支付股利应当不低于该年可分配利润的30%,同时推行以股代息制度,也即投资者可根据自身情况来决定将红利转为股票投资或提现,那些希望获得现金的股东可分得现金,那些愿将红利留存上市公司继续发展的股东可将分红换成股票,两不相干。

四是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可以规定,该年上市公司再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前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0%。同时严格再融资资格制度,历年公众投资者所得分红款超过此前上市公司向公众投资者募集资金额,才有资格进行股权再融资(包括可转债),如此循环。值得指出的是,一般上市公司分红大部分被大股东等所享有,这部分分红与公众投资者无关,不应计入对公众投资者的回报。

五是严格控制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行为。当前大股东等一般是趁题材炒作股价高位减持,可规定,大股东、董监高不得以50倍以上市盈率减持。同时进一步严格减持资格门槛。可规定,在公司上市后历年净利润中,公众投资者所占净利润金额之和大于公司向公众投资者募资额,大股东、董监高所持首发股份方有资格减持;若某年度亏损,需抵扣盈利部分,凡由此导致公众所能分享公司净利润之和小于向公众投资者募资额,则来年大股东等不得减持首发股份。

六是严格股市入口、出口管理。适当优化提高公司上市标准,目前可考虑取消科创板第五套研发型公司上市标准,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严格退市出口,建立连续三年亏损即退市规则,包括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亦适用。有了上述制度,亏损企业即使上市了,没有盈利之前大股东等没有资格减持,连续亏损三年还需退市,这样就可抑制部分主体上市减持套现致富的想法,进一步端正上市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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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特约评论员熊锦秋 8月27日晚,证监会发布《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优化IPO、再融资监管安排》《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证券交易所调降融资保证金比例,支持适度融资需求》等三条公告。笔者认为,证监会组合拳有利于提振市场信心。 证监会公告内容,包括阶段性收紧IPO节奏、限制再融资、控制减持、证券交易所调降融资保证金比例等,政策调整总体方向还是对症的,也是投资者非常期盼的。当然,证监会也指出,对减持规则正在抓紧修改,也即相关政策还需进一步完善。 为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市场主要矛盾,笔者建议: 一是全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整个资本市场投资者所能分享的红利,唯有上市公司创造的财富,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根基,投资者的信心来源就在于上市公司的发展质量、发展前景、投资回报。个别上市公司忙于蹭热点或跨行业重组并购,甚至造假账等违法违规行为,而个别公司控股股东违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规担保,或忙于控制权之争等,精力没有用在发展经营主业上。 为此,要狠抓基础,深入实施新一轮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引导上市公司做大做强主营业务。要强化对上市公司以及“关键少数”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强化打击和震慑力度。 二是设立股票顶板价制度。目前股价上不封顶,次新股、妖股推手肆意拉高股价“割韭菜”,严重损害市场三公(公开、公平、公正)。建议以上市公司头一年经过审计的年报为基础,规定公司股票当年的最高价格不得超过每股净资产的一定倍率(比如5倍)。对每股净资产小于0.2元甚至零以下的公司,最高限价一律为1元。每股净资产虽然不能等同于股票内在价值,但内在价值与每股净资产存在必然联系。 实际操作中,对于新上市公司,一上市就可适用顶板价制度。对存量上市公司,若目前股价在顶板价之上,则以制度实行前一日股价作为顶板价,赋予一年过渡期,第二年再以头一年净资产计算顶板价;若目前股价低于顶板价,则直接适用顶板价制度。 三是实行强制分红制度。总体来说,目前监管部门将分红作为上市公司的自治事项,一些上市公司“宁使我负天下人”,甘做一毛不拔“铁公鸡”。股东作为投资人,其投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公司利润,股东按出资比例享有分红权,是股东的一项固有民事权利,也是股东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 建议对沪深上市公司,公司向股东支付股利应当不低于该年可分配利润的30%,同时推行以股代息制度,也即投资者可根据自身情况来决定将红利转为股票投资或提现,那些希望获得现金的股东可分得现金,那些愿将红利留存上市公司继续发展的股东可将分红换成股票,两不相干。 四是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可以规定,该年上市公司再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前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0%。同时严格再融资资格制度,历年公众投资者所得分红款超过此前上市公司向公众投资者募集资金额,才有资格进行股权再融资(包括可转债),如此循环。值得指出的是,一般上市公司分红大部分被大股东等所享有,这部分分红与公众投资者无关,不应计入对公众投资者的回报。 五是严格控制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行为。当前大股东等一般是趁题材炒作股价高位减持,可规定,大股东、董监高不得以50倍以上市盈率减持。同时进一步严格减持资格门槛。可规定,在公司上市后历年净利润中,公众投资者所占净利润金额之和大于公司向公众投资者募资额,大股东、董监高所持首发股份方有资格减持;若某年度亏损,需抵扣盈利部分,凡由此导致公众所能分享公司净利润之和小于向公众投资者募资额,则来年大股东等不得减持首发股份。 六是严格股市入口、出口管理。适当优化提高公司上市标准,目前可考虑取消科创板第五套研发型公司上市标准,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严格退市出口,建立连续三年亏损即退市规则,包括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亦适用。有了上述制度,亏损企业即使上市了,没有盈利之前大股东等没有资格减持,连续亏损三年还需退市,这样就可抑制部分主体上市减持套现致富的想法,进一步端正上市态度。 翻译 搜索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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