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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热议群聊截图:主板上市审核将设行业“红黄灯”? 投行人士:有待考证,但近期确有相关行业IPO项目未获受理

每日经济新闻 2023-01-05 23:25:14

每经记者 王海慜    每经编辑 彭水萍

今日一则网络群聊截图在投行圈内盛传,该截图称,最近监管部门出了相关文件,对于核准制下的主板申报进行了“红黄灯行业”限制。“红灯行业”中的食品、餐饮连锁、白酒、防疫、学科培训、宗教等行业都不能申报;“黄灯行业”涉及到的服装、家居、家装、大众电器等行业的头部企业才可申报。

对此消息,今日记者采访了多家券商的投行人士,均表示今天有关注到这一消息,但都未对网传相关文件的真实性进行确认。不过,某头部券商保代向记者表示,非必要消费、教培、防疫、白酒等行业项目的申报目前确实是受到了限制,近期不少这些行业的项目都不受理,“比如我这边有一个职业教育的项目就没有被受理。”另外,据他了解,其他头部券商近期也有相关行业的项目没有被受理。

投行人士热议主板IPO行业“红黄灯”

今日,一则网络群聊截图在投行圈内盛传,引发市场热议。该群聊截图中的某位人士称,最近监管部门出了相关文件,对于核准制下的主板申报进行了“红黄灯行业”限制。“红灯行业”中的食品、餐饮连锁、白酒、防疫、学科培训、宗教事务、殡葬等行业都不能申报,此外,需要主管部门批复且尚没有拿到批复的也不能申报,譬如互联网平台、类金融、军工等;“黄灯行业”涉及到的服装、家居、家装、大众电器等行业的头部企业才可申报。

对此传闻,今日记者采访了多家券商的投行人士,均表示今天有关注到这一消息。华东地区某券商投行部门人士告诉记者,“这个截图今天我们部门群里面也有发,但具体是不是真实的还有待考证。”

虽然在采访中没有投行人士能对网传相关消息的真实性进行确认,但是有多位投行人士表示,近期在实际业务中确实遇到了传闻中所涉及的相关行业的IPO申请无法获受理。

某头部券商保代向记者表示,非必要消费、教培、防疫、白酒等行业项目的申报目前确实是受到了限制,近期不少这些行业的项目都不受理,“比如我这边有一个职业教育的项目就没有被受理。”另外,据他了解,近期另一家头部券商一些相关行业的项目也没有被受理,“一个是做鱼子酱的公司,一个是化妆品公司”。

但他也表示,目前无法验证该传闻的真实性,“对于所谓‘非必须消费’行业的限制,我觉得可能(监管)一直是有这样一个掌握。至于最近内部是否出了相关文件,这不太好说。” 

华南某大型券商投行人士则向记者表示,上述传闻自己今天也有关注,“监管部门对于行业的限制和指导一直都在。像这个(传闻)里面说的行业,除了军工和我了解的情况不太一致外,其他的行业确实不是很好申报。有些是最近受限的,比如防疫行业,有些则已经被限制了多年。” 

据Choice数据统计,去年以来有近120个项目在沪深主板上会,其中有9个项目未通过,18个项目取消审核。在取消审核的项目中就包括了西安冰峰饮料、全美在教育、厦门燕之屋等来自于食品饮料、教培行业的公司。

对于今日这则行业“红黄灯”的传闻,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向记者指出,“A股IPO一直都有行业限制,例如白酒、教培、宗教类的公司都不能上市,这是一贯的监管要求。对防疫行业的限制是新增的,但也只是核酸检测相关行业,防疫用疫苗、药物等行业的公司应该不会受限。”

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均有行业准入要求

对于今日上述传闻,在北京某券商投行人士看来,其实现在已经实施注册制的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都是有行业限制的,所以未来主板有行业限制也不用惊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第5条规定,属于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相关规定中下列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但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

(一)农林牧渔业;

(二)采矿业;

(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四)纺织业;

(五)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六)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七)建筑业;

(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九)住宿和餐饮业;

(十)金融业;

(十一)房地产业;

(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同时,禁止产能过剩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行业,以及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类金融业务的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此外,科创板也对拟上市企业设置了较为严格的科创属性要求。2021年4月,证监会宣布,修订《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新增研发人员占比超过10%的常规指标。此次修订还明确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审核要求相对宽松的北交所也存在着一定的行业准入红线。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定,“发行人属于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的,不支持其申报在本所发行上市。”“发行人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不得属于产能过剩行业(产能过剩行业的认定以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淘汰类行业,以及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等业务的企业。”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500665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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