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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风险应急处置:债务高风险地区可实施财政重整

每日经济新闻 2016-11-14 17:58:45

1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公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做出总体部署和系统性安排。《预案》明确,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程度等情况,合理划分Ⅰ-Ⅳ级风险事件级别,相应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胡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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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胡健

1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公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做出总体部署和系统性安排。

财政部网站称,出台《预案》是落实预算法规定,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力举措,也是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关键政策储备,对于落实好积极财政政策、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依法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预期、充分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预案》明确,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

本月初,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披露,截至2015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16万亿元,如果以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衡量地方政府债务水平,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率为89.2%,低于国际通行的警戒标准。

《预案》指出,依法界定政策适用范围,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和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以及清理甄别认定的存量或有债务。《预案》要求地方政府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预案》中提出将区分不同债务类型实施分类处置措施。对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债务人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必须置换成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债务人为企事业单位等的,经地方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在规定的期限内置换为地方政府债券,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

对存量或有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涉及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无效担保合同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涉及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地方政府视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预案》还明确,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程度等情况,合理划分Ⅰ-Ⅳ级风险事件级别,相应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并且,市县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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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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