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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退市将促上市公司卸掉“包装”

证券日报 2014-05-19 09:10:28

 

“只有建立真正的强制退市机制,并且制定因伪造资料上市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赔偿法规,以及对主要责任人的追责法规,市场才能健康发展起来。现在上市公司造假的现象太多,真需要监管层动真格。新"国九条"对欺诈上市的要求,让人眼前一亮,若能严格执行,那无疑大大规范了市场。”资深股民蔡先生对《证券日报》记者如是说。

新“国九条”自问世以来,引发市场持续发酵,对于新“国九条”提出的纲领性要求,业内也在不断讨论与解读。而对于退市制度,新“国九条”有了进一步的强调,要求“完善退市制度,逐步形成公司进退有序、市场转板顺畅的良性循环机制”。值得一提的是,新“国九条”首次提出“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

“新"国九条"最大的亮点在于对退市制度的完善,这一条款抓住了中国股市的一大要害。”知名财经评论员皮海洲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对造假上市的惩处不力,这种惩处不力几乎达到了对造假上市行为包庇与纵容的地步。

目前,对于欺诈发行已有法律惩戒,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但是业内普遍认为该惩处力度偏轻,让上市公司犯罪成本较小,从当今的市场环境来看几乎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民生证券分析认为,老“国九条”也曾提出要“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但相关措施并没有能够真正落实,新“国九条”的退市制度选择从增量入手,容易执行,并且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可以对财务造假等行为形成有力震慑,有效提高资本市场的诚信水平。

此前,对于新股发行出现的问题和弊病,部分专家认为问题症结在于定价机制并不合理,而不合理的定价机制则源于承销商和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过度包装”。在4月底首批新股季报出炉,披露一季度的业绩的时候,五分之二的次新股业绩“变脸”曾一度引发市场的热烈讨论。

“打比方说,券商就像是介绍对象,本身应发挥中介的作用,本应客观公正,但为了拿到更多的承销费用不惜给人"化妆",所以券商的立场不独立。”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主任吕随启对《证券日报》记者说,在以融资为导向的作用下,发行人、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形成了利益链条。

“这样带来的结果对于发行人来讲,如果不造假就是傻子,只有造假、过度包装,才能拿到上市资格,股价才能定更高,融资才能顺利进行。对于机构来讲,如果不在这个链条里帮助过度包装,就不能分一杯羹。”吕随启表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系主任李长安(博客,微博)此前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应彻底切断发行人、承销商以及询价机构等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输送,强化参与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对等,严厉打击内幕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没有经营的压力就没有前进的动力,上市不是进了保险(放心保)箱,需要严格的淘汰制度督促管理层认真经营公司,不断开拓进取,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证监会投资保护局相关人员此前表示,退市制度作为资本市场的“净化器”,能够促进市场发挥优胜劣汰的功能,在竞争中优化上市公司结构,从源头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责编 何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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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建立真正的强制退市机制,并且制定因伪造资料上市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赔偿法规,以及对主要责任人的追责法规,市场才能健康发展起来。现在上市公司造假的现象太多,真需要监管层动真格。新"国九条"对欺诈上市的要求,让人眼前一亮,若能严格执行,那无疑大大规范了市场。”资深股民蔡先生对《证券日报》记者如是说。 新“国九条”自问世以来,引发市场持续发酵,对于新“国九条”提出的纲领性要求,业内也在不断讨论与解读。而对于退市制度,新“国九条”有了进一步的强调,要求“完善退市制度,逐步形成公司进退有序、市场转板顺畅的良性循环机制”。值得一提的是,新“国九条”首次提出“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 “新"国九条"最大的亮点在于对退市制度的完善,这一条款抓住了中国股市的一大要害。”知名财经评论员皮海洲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对造假上市的惩处不力,这种惩处不力几乎达到了对造假上市行为包庇与纵容的地步。 目前,对于欺诈发行已有法律惩戒,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但是业内普遍认为该惩处力度偏轻,让上市公司犯罪成本较小,从当今的市场环境来看几乎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民生证券分析认为,老“国九条”也曾提出要“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但相关措施并没有能够真正落实,新“国九条”的退市制度选择从增量入手,容易执行,并且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可以对财务造假等行为形成有力震慑,有效提高资本市场的诚信水平。 此前,对于新股发行出现的问题和弊病,部分专家认为问题症结在于定价机制并不合理,而不合理的定价机制则源于承销商和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过度包装”。在4月底首批新股季报出炉,披露一季度的业绩的时候,五分之二的次新股业绩“变脸”曾一度引发市场的热烈讨论。 “打比方说,券商就像是介绍对象,本身应发挥中介的作用,本应客观公正,但为了拿到更多的承销费用不惜给人"化妆",所以券商的立场不独立。”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主任吕随启对《证券日报》记者说,在以融资为导向的作用下,发行人、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形成了利益链条。 “这样带来的结果对于发行人来讲,如果不造假就是傻子,只有造假、过度包装,才能拿到上市资格,股价才能定更高,融资才能顺利进行。对于机构来讲,如果不在这个链条里帮助过度包装,就不能分一杯羹。”吕随启表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系主任李长安(博客,微博)此前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应彻底切断发行人、承销商以及询价机构等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输送,强化参与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对等,严厉打击内幕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没有经营的压力就没有前进的动力,上市不是进了保险(放心保)箱,需要严格的淘汰制度督促管理层认真经营公司,不断开拓进取,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证监会投资保护局相关人员此前表示,退市制度作为资本市场的“净化器”,能够促进市场发挥优胜劣汰的功能,在竞争中优化上市公司结构,从源头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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