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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对投行的约束与惩处力度

新华网 2014-01-16 15:33:57

抑制新股“新三高”发行,对投行的约束与惩处力度无疑是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

奥赛康(300361)暂缓发行再次暴露出IPO新政存在巨大的漏洞。对于暂缓发行的原因,虽然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给出的解释是“考虑到本次发行规模和老股转让规模较大”,但实际上其72.99元的高发行价格更值得关注。

此次IPO重启,监管部门核准新股发行的批文如雪片般飞来,新股发行公告更是呈“井喷”态势;在新股发行市盈率方面,低于30倍甚至20倍者有之,超过40倍、50倍甚至欲以60余倍市盈率发行者有之。奥赛康发行市盈率因高达67倍,不仅成为千夫所指,亦被暂时性打入“冷宫”。

新股发行暂停一年多,是整个市场付出了巨大代价的结果。毫无疑问,这笔“学费”我们不能白交。此次IPO改革,剑指“三高”的意图非常明显。不幸的是,老“三高”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又产生了高价、高市盈率、高价套现的新“三高”问题。“新三高”发行的现象已经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本月12日,中国证监会制定和发布了《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措施》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新股发行过程进行监管,重点又在于从发行市盈率着手抑制新股高价发行。发行市盈率“高压线”再次出现,也立即产生效果,1月14日,众信旅游(002707)等新股公布的发行市盈率均低于行业平均市盈率。

抑制新股“新三高”发行,可采取多种举措,比如提高询价时高报价剔除比例、设置老股转让不能超过总发行量的占比等,其实都是不错的选择。此外,对投行的约束与惩处力度无疑亦是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

IPO新政背景下,券商投行将享有更大的自主权。主要表现在,由于新政下存量发行机制启动,发行多少新股,转让多少老股,个中是大有文章可做的。像奥赛康发行方案中,老股转让数量是新股发行量的2.5倍,明显有利于发行人股东。站在发行人与券商投行的角度,其更愿意采取大比例转让老股的方案。毕竟,此种方案发起人股东能以较高的价格直接套现,而券商投行亦能从中获取最大的利益。

此外,哪些机构、专户或个人投资者能够进入询价环节,哪些询价对象能够获得配售,具体配售的数量又是多少,这一切都是券商投行说了算。因此,如果询价对象不按照券商投行的意愿报价,将无法分食新股的一杯羹。从媒体报道的消息看,某些券商投行在询价前,不乏对询价对象的报价进行“窗口指导”的情况。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笔者以为在券商投行的权力放大之后,需要对其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毕竟,权利与责任必须对等。事实上,《措施》的出台,其中就有约束券商投行的作用。对于在新股发行与询价过程存在违规行为的券商投行,监管部门必须进行严惩,以维护市场的公平与来之不易的IPO重启。

原文链接: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4-01/16/c_126014951.htm

责编 邬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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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赛康(300361)暂缓发行再次暴露出IPO新政存在巨大的漏洞。对于暂缓发行的原因,虽然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给出的解释是“考虑到本次发行规模和老股转让规模较大”,但实际上其72.99元的高发行价格更值得关注。 此次IPO重启,监管部门核准新股发行的批文如雪片般飞来,新股发行公告更是呈“井喷”态势;在新股发行市盈率方面,低于30倍甚至20倍者有之,超过40倍、50倍甚至欲以60余倍市盈率发行者有之。奥赛康发行市盈率因高达67倍,不仅成为千夫所指,亦被暂时性打入“冷宫”。 新股发行暂停一年多,是整个市场付出了巨大代价的结果。毫无疑问,这笔“学费”我们不能白交。此次IPO改革,剑指“三高”的意图非常明显。不幸的是,老“三高”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又产生了高价、高市盈率、高价套现的新“三高”问题。“新三高”发行的现象已经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本月12日,中国证监会制定和发布了《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措施》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新股发行过程进行监管,重点又在于从发行市盈率着手抑制新股高价发行。发行市盈率“高压线”再次出现,也立即产生效果,1月14日,众信旅游(002707)等新股公布的发行市盈率均低于行业平均市盈率。 抑制新股“新三高”发行,可采取多种举措,比如提高询价时高报价剔除比例、设置老股转让不能超过总发行量的占比等,其实都是不错的选择。此外,对投行的约束与惩处力度无疑亦是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 IPO新政背景下,券商投行将享有更大的自主权。主要表现在,由于新政下存量发行机制启动,发行多少新股,转让多少老股,个中是大有文章可做的。像奥赛康发行方案中,老股转让数量是新股发行量的2.5倍,明显有利于发行人股东。站在发行人与券商投行的角度,其更愿意采取大比例转让老股的方案。毕竟,此种方案发起人股东能以较高的价格直接套现,而券商投行亦能从中获取最大的利益。 此外,哪些机构、专户或个人投资者能够进入询价环节,哪些询价对象能够获得配售,具体配售的数量又是多少,这一切都是券商投行说了算。因此,如果询价对象不按照券商投行的意愿报价,将无法分食新股的一杯羹。从媒体报道的消息看,某些券商投行在询价前,不乏对询价对象的报价进行“窗口指导”的情况。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笔者以为在券商投行的权力放大之后,需要对其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毕竟,权利与责任必须对等。事实上,《措施》的出台,其中就有约束券商投行的作用。对于在新股发行与询价过程存在违规行为的券商投行,监管部门必须进行严惩,以维护市场的公平与来之不易的IPO重启。 原文链接: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4-01/16/c_12601495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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