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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强化信息披露须与严厉追责并重

2013-11-22 00:48:49

◎曹中铭

日前,证监会通过其官方微博开展了以“严管信息披露,维护‘三公’原则”为主题的微访谈活动。笔者以为,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需要进一步强化与严厉追责并重。

信息披露一直是A股市场“老大难”问题,无论是在IPO过程中,还是在日常监管中都是如此。对于IPO而言,信息披露决定着发行人能否上市,决定其发行价格的高低。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信息披露决定着股票价格涨跌,也决定着市场利益的分配。监管部门首次微访谈即剑指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足以说明其重要性以及严管的必要性。

近期发生的昌九生化两融 “第一惨案”,投资者博重组固然不可取,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显然亦值得商榷。如果在市场出现重组传闻时,上市公司能够及时发布公告进行明确说明,昌九生化也不可能成为今年的大牛股,投资者也不可能产生如此大的损失。该惨案在警示资产重组与两融风险的同时,也应该引起我们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重新思考。

在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我们显然做得并不到位。2009年IPO重启后,新股一方面普遍出现“三高”发行现象,另一方面业绩“变脸”则愈演愈烈。对于频现的新股业绩“变脸”现象,并没有引起监管部门足够重视,也没有采取切实措施加以防范。

根除信息披露“老大难”,重在通过制度建设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重在对于个中违规行为的严厉追责。今后新股发行实行注册制,如果没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披露作为坚强后盾,简直是不可想象的。鉴于此,笔者建议,其一,信息披露不能留下任何死角。应该披露的信息,对股价会产生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不待言。对于市场传闻、媒体质疑等,上市公司亦须及时做出回应。总而言之,要把一个“透明”的上市公司呈现在市场与投资者面前。

其二,信息披露推行董事长“负责制”与“一票否决”制。信息披露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上市公司没有重视是主要原因。建议信息披露工作直接提升到由董事长负责的高度,如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出现严重问题,可认定上市公司董事长为不当人选,以增加其约束力。此外,每年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与诚信状况进行评价时,如果信披存在问题,建议 “一票否决”,今后实施并购重组时,禁止划入豁免/快速通道。

其三,对信息违规行为绝不能姑息迁就。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以罚代管难以管好,而违规成本低则是最大的弊端。建议对《证券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在大幅提高违规成本的同时,如果事涉董监高等人员,除了罚款的处罚外,亦应认定其为不当人选。当然,强化信息披露,还需要打造证监会、交易所、地方证监局三位一体的信息披露监管机制,并充分发挥投资者与媒体的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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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 日前,证监会通过其官方微博开展了以“严管信息披露,维护‘三公’原则”为主题的微访谈活动。笔者以为,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需要进一步强化与严厉追责并重。 信息披露一直是A股市场“老大难”问题,无论是在IPO过程中,还是在日常监管中都是如此。对于IPO而言,信息披露决定着发行人能否上市,决定其发行价格的高低。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信息披露决定着股票价格涨跌,也决定着市场利益的分配。监管部门首次微访谈即剑指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足以说明其重要性以及严管的必要性。 近期发生的昌九生化两融“第一惨案”,投资者博重组固然不可取,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显然亦值得商榷。如果在市场出现重组传闻时,上市公司能够及时发布公告进行明确说明,昌九生化也不可能成为今年的大牛股,投资者也不可能产生如此大的损失。该惨案在警示资产重组与两融风险的同时,也应该引起我们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重新思考。 在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我们显然做得并不到位。2009年IPO重启后,新股一方面普遍出现“三高”发行现象,另一方面业绩“变脸”则愈演愈烈。对于频现的新股业绩“变脸”现象,并没有引起监管部门足够重视,也没有采取切实措施加以防范。 根除信息披露“老大难”,重在通过制度建设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重在对于个中违规行为的严厉追责。今后新股发行实行注册制,如果没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披露作为坚强后盾,简直是不可想象的。鉴于此,笔者建议,其一,信息披露不能留下任何死角。应该披露的信息,对股价会产生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不待言。对于市场传闻、媒体质疑等,上市公司亦须及时做出回应。总而言之,要把一个“透明”的上市公司呈现在市场与投资者面前。 其二,信息披露推行董事长“负责制”与“一票否决”制。信息披露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上市公司没有重视是主要原因。建议信息披露工作直接提升到由董事长负责的高度,如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出现严重问题,可认定上市公司董事长为不当人选,以增加其约束力。此外,每年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与诚信状况进行评价时,如果信披存在问题,建议“一票否决”,今后实施并购重组时,禁止划入豁免/快速通道。 其三,对信息违规行为绝不能姑息迁就。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以罚代管难以管好,而违规成本低则是最大的弊端。建议对《证券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在大幅提高违规成本的同时,如果事涉董监高等人员,除了罚款的处罚外,亦应认定其为不当人选。当然,强化信息披露,还需要打造证监会、交易所、地方证监局三位一体的信息披露监管机制,并充分发挥投资者与媒体的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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