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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责令造假上市公司直接退市

2013-03-18 01:11:43

笔者建议,A股市场大可学习香港地区股市的做法,一旦发现涉嫌造假上市行为,除了责令直接终止上市,还要在第一时间冻结责任主体资产。

◎熊锦秋

前一段中小板绿大地造假上市案刚宣判,最近创业板又冒出万福生科造假上市案,造假数额甚至可能超过了绿大地;证监会投保局有关负责人称,要让欺诈上市者直接退市、赔偿投资者损失,追究有关责任人经济责任与刑事责任。笔者对此无比赞同,要从源头上根除造假上市,就必须让造假上市公司直接退市。

创业板退市制度不同于主板,创业板没有“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环节,只有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环节。另外,有些情形下,创业板上市公司可以不经过暂停上市环节,直接终止上市。一般来说,创业板上市公司要触及直接终止上市条款,概率相当小,由此有人戏称公司退市比上市还难。

发行人通过造假向外发行部分股票,部分投资者被挟持、成为阻碍公司退市的人肉盾牌,如果怕影响这部分股民利益、不尽快建立造假公司直接退市制度,那么造假上市就有利可图。绿大地董事长尽管被判刑,但她可以将股票转让给其他股东,由此获取大量的上市壳收益,即使她向公募投资者作出民事赔偿,卖壳钱也绰绰有余。事实上,一般上市公司向外发行比例只有25%,大部分股票由发起人持有,发起人持股只要减持一小部分,就可以承担所有赔偿,所有损失等于变相转移到其他更多的投资者身上,而发起人则可从股市大举套利。

就算对造假上市民事责任追究制度再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从公司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等责任主体那里获得赔偿,这对其他投资者和整个市场却是极其不公平的,也留下巨大隐患。

东京证交所规定,上市公司有“虚伪记载”且影响很大,即被终止上市;而在中国香港,最近港交所上市(复核)委员会已决定维持取消洪良国际上市地位的裁决。笔者建议,A股市场也应狠下猛药,建立责令造假上市公司直接终止上市制度,只要公司招股说明书等申请上市材料中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中30%以上比例虚增造假行为,无需经过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等繁琐环节,直接终止其上市地位。

终止上市并不代表发行人等责任主体就可免于承担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等责任。比如针对洪良国际造假上市,2010年中国香港证监会以《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强制令为法律依据,成功申请冻结洪良国际新股上市获得的净额资金约10亿港元,并要求公司将该笔资金返还给投资者。2012年6月20日,洪良国际终于和中国香港证监会达成协议,同意以停牌前收市价每股2.06港元回购股份。笔者建议,A股市场大可学习香港地区股市的做法,一旦发现涉嫌造假上市行为,除了责令直接终止上市,还要在第一时间冻结责任主体资产,作为其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以及对投资者民事赔偿的担保;要防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转移资产,逃避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同样,责令造假上市公司终止上市时,如果造假责任主体触犯刑法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笔者为此建议,参照一些成熟市场规定,将《刑法》中的“欺诈发行股票罪”刑期修改延长到最长可达20年;另外,在《刑法》中要明确规定保荐人造假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填补制度空白。

总之,只有让造假上市者倾家荡产,才会打消一些市场主体造假上市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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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 前一段中小板绿大地造假上市案刚宣判,最近创业板又冒出万福生科造假上市案,造假数额甚至可能超过了绿大地;证监会投保局有关负责人称,要让欺诈上市者直接退市、赔偿投资者损失,追究有关责任人经济责任与刑事责任。笔者对此无比赞同,要从源头上根除造假上市,就必须让造假上市公司直接退市。 创业板退市制度不同于主板,创业板没有“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环节,只有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环节。另外,有些情形下,创业板上市公司可以不经过暂停上市环节,直接终止上市。一般来说,创业板上市公司要触及直接终止上市条款,概率相当小,由此有人戏称公司退市比上市还难。 发行人通过造假向外发行部分股票,部分投资者被挟持、成为阻碍公司退市的人肉盾牌,如果怕影响这部分股民利益、不尽快建立造假公司直接退市制度,那么造假上市就有利可图。绿大地董事长尽管被判刑,但她可以将股票转让给其他股东,由此获取大量的上市壳收益,即使她向公募投资者作出民事赔偿,卖壳钱也绰绰有余。事实上,一般上市公司向外发行比例只有25%,大部分股票由发起人持有,发起人持股只要减持一小部分,就可以承担所有赔偿,所有损失等于变相转移到其他更多的投资者身上,而发起人则可从股市大举套利。 就算对造假上市民事责任追究制度再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从公司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等责任主体那里获得赔偿,这对其他投资者和整个市场却是极其不公平的,也留下巨大隐患。 东京证交所规定,上市公司有“虚伪记载”且影响很大,即被终止上市;而在中国香港,最近港交所上市(复核)委员会已决定维持取消洪良国际上市地位的裁决。笔者建议,A股市场也应狠下猛药,建立责令造假上市公司直接终止上市制度,只要公司招股说明书等申请上市材料中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中30%以上比例虚增造假行为,无需经过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等繁琐环节,直接终止其上市地位。 终止上市并不代表发行人等责任主体就可免于承担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等责任。比如针对洪良国际造假上市,2010年中国香港证监会以《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强制令为法律依据,成功申请冻结洪良国际新股上市获得的净额资金约10亿港元,并要求公司将该笔资金返还给投资者。2012年6月20日,洪良国际终于和中国香港证监会达成协议,同意以停牌前收市价每股2.06港元回购股份。笔者建议,A股市场大可学习香港地区股市的做法,一旦发现涉嫌造假上市行为,除了责令直接终止上市,还要在第一时间冻结责任主体资产,作为其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以及对投资者民事赔偿的担保;要防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转移资产,逃避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同样,责令造假上市公司终止上市时,如果造假责任主体触犯刑法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笔者为此建议,参照一些成熟市场规定,将《刑法》中的“欺诈发行股票罪”刑期修改延长到最长可达20年;另外,在《刑法》中要明确规定保荐人造假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填补制度空白。 总之,只有让造假上市者倾家荡产,才会打消一些市场主体造假上市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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