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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对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黄韬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每日经济新闻 2026-07-10 19:13:51

每经AI快讯,2026年7月10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对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黄韬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丽人丽妆,A股证券代码:605136;

黄韬,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李爱丽,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杜红谱,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6〕163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查明的事实,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人丽妆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未审议、未披露对外担保

2017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丽人丽妆对外提供担保,协助上海麦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麦芃)、上海梦之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馥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印尚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明馥科技有限公司等供应商从银行获得贷款。公司未审议、未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二)未识别关联方,未审议、未披露关联交易

2019年至今,公司未识别关联方上海麦芃。2019年至2022年期间,公司未审议、未披露与上海麦芃之间的关联交易。

(三)未审议、未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1年至2024年期间内,公司为实际控制人黄韬所涉离婚及财产纠纷事项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并代为支付费用合计480万元。2026年,在证监局督促下,相关受聘律师事务所已向公司退还合计480万元。公司上述为实际控制人垫支费用的行为,属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审议、未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2.1条、第2.3条、第10.2.4条、第10.2.6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2.1.1条、第2.1.4条、第4.1.3条等有关规定。

黄韬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1.4条、第4.5.1条、第4.5.2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4.1.1条、第4.2.4条、第4.3.1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黄韬同时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李爱丽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杜红谱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任期内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中,李爱丽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2.2条、第3.1.4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黄韬、杜红谱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13.2.1条、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黄韬,时任财务总监李爱丽,时任董事会秘书杜红谱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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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王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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