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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对实达集团罚款250万 因重要合同未及时披露、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每日经济新闻 2023-12-07 22:29:55

◎综合前述二项涉嫌违法的事实,证监会拟对ST实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对景百孚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对周乐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每经记者 赵李南    每经编辑 梁枭    

12月7日,ST实达(原简称实达集团,600734.SH,股价3.7元,市值81亿元)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今年5月,ST实达收到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经过证监会调查,ST实达涉嫌违法的事实浮出水面:ST实达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订立事项,2020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这已经不是ST实达首次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去年底,ST实达也曾被福建证监局行政处罚,主要原因是虚增收入、成本;虚构与中兴发展相关循环购销业务,虚增收入和成本;出口服务业务存在虚增收入和成本等原因。

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订立事项

经调查,2021年12月28日,ST实达与林强签署《深圳兴飞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ST实达将持有的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兴飞)70%股权以1元价格转让给林强。

深圳兴飞的股权处置使得ST实达2021年合并报表层面确认投资收益约18亿元,占ST实达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306.86%。

证监会认为,ST实达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披露。而ST实达未及时披露上述股权转让进展情况,直至2022年1月12日才披露《关于重整计划中全资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公告》。

对于该事项,证监会认为,ST实达时任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景百孚决策并参与案涉重要合同订立事项,未及时组织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ST实达时任副董事长周乐,担任公司重整工作主要负责人,参与案涉重要合同订立事项,并联系签署了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未及时告知并提示上市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实达涉嫌违法的另外一个事实是“2020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4月,ST实达将相关存货分别出售给香港的诗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赛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迅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收回货款共计0.18亿美元(汇率变动后折合人民币1.15亿元,占该笔销售收入的78.26%)。

2021年4月,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上述货款能否安全收回存在不确定性为由,对ST实达2020年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为消除该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ST实达通过自筹资金、设立空壳全资孙公司代收货款、签署《委托代收代付货款协议》、协调第三方主体进行无商业实质资金过账等方法,虚构已收回全部剩余货款的事实。

随后,2021年9月,ST实达披露临时报告《关于2020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关于2020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其中关于货款收回情况以及2020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等有关表述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认为,景百孚决策伪造货款收回以消除保留意见所涉事项,并负责相关资金筹措,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乐设计并具体实施了伪造货款收回以消除保留意见所涉事项,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合前述二项涉嫌违法的事实,证监会拟对ST实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对景百孚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对周乐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VCG41184878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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