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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热评丨堵塞制度漏洞 让回购与增持发挥更多正面作用

每日经济新闻 2022-10-19 02:30:35

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近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总体方向是便利上市公司运用回购增持等市场化工具维护公司合理价值。对此笔者极为支持,同时笔者认为,也要从根本上解决回购、增持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让回购、增持发挥更多正面作用。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拟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四方面,一是优化放宽回购条件,将“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中的30%调整为25%。二是放宽新上市公司回购实施条件,由“上市满一年”调整为“上市满六个月”。三是进一步明确回购与再融资交叉时的限制区间。四是大幅压缩不得回购的窗口期,将季报、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窗口期由“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调整为“公告前五个交易日内”。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也拟大幅压缩禁止董监高交易的“窗口期”。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和股东、董监高增持股份,是合理的市值管理手段,也是增强市场信心的重要制度安排。监管部门放宽回购、增持条件,有利于提振当前市场信心。而之所以设定不得回购或增持的“窗口期”,也是为了确保交易的公平,防止内幕交易。因此,窗口期压缩后,如果上市公司季报等有天翻地覆的变化,有关主体的回购或增持又非常卡点迅速,还是要注意防范其中可能引发的不公平。

现实中,个别上市公司虽然发布回购、增持公告,最后付诸实施的结果却是极少量回购、增持,远未达到计划金额,有的金额甚至是零,雷声大雨点小,成为忽悠式回购或忽悠式增持,当初的回购、增持公告对投资者反而可能产生误导效应。对此,笔者建议,可将回购、增持纳入有关主体“承诺”的监管范畴,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明确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相对于增持,目前回购存在的问题或许较多。2018年公司法对回购规定进行修改,股票回购情形包括“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合并;收购异议股东股份;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可转债;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护盘回购)”等。实践中,越来越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将其作为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而有些护盘回购,回购股份作为库藏股将来可再抛售给市场。A股上市公司回购目的已不纯粹,与回购注销实质有天壤之别。

上市公司高价从市场回购股份再低价授予员工或激励对象,单纯从这个交易回合来看,上市公司和股东当然要为此吃亏。而回购股份暂时库藏将来再抛售到二级市场,这样一来对市场的影响也基本归零。笔者建议,A股回购规则应进一步修改,首先应取消“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的回购情形,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不应通过回购渠道,完全可通过大股东持股减持移仓或者由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等来解决。

其次,应取消“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护盘回购)”的回购情形。目前的护盘回购,属暂时性护盘,只有短期效应,上市公司低吸高抛甚至会损害公众股东利益,如此护盘回购名实难符,不如取消。事实上,公司法规定的第一类回购情形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此类回购必须注销,也自然而然会产生护盘的作用,其实本身就包含了“护盘回购”情形,根本无需再单列一个回购情形。

其三,回购期间应禁止大股东、董监高减持。无论何类回购情形,若允许内部人减持,或难摆脱内幕交易之嫌,回购可能沦为内部人高价减持的工具。

监管部门便利上市公司回购与相关主体增持,呵护市场之意令人鼓舞。而无论回购与增持,只有能切实为公众投资者带来利益,防止内部人等钻空子,这样的回购与增持才越多越好。期待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回购及增持制度,堵塞制度漏洞,让回购与增持发挥最大正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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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特约评论员熊锦秋 近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总体方向是便利上市公司运用回购增持等市场化工具维护公司合理价值。对此笔者极为支持,同时笔者认为,也要从根本上解决回购、增持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让回购、增持发挥更多正面作用。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拟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四方面,一是优化放宽回购条件,将“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中的30%调整为25%。二是放宽新上市公司回购实施条件,由“上市满一年”调整为“上市满六个月”。三是进一步明确回购与再融资交叉时的限制区间。四是大幅压缩不得回购的窗口期,将季报、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窗口期由“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调整为“公告前五个交易日内”。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也拟大幅压缩禁止董监高交易的“窗口期”。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和股东、董监高增持股份,是合理的市值管理手段,也是增强市场信心的重要制度安排。监管部门放宽回购、增持条件,有利于提振当前市场信心。而之所以设定不得回购或增持的“窗口期”,也是为了确保交易的公平,防止内幕交易。因此,窗口期压缩后,如果上市公司季报等有天翻地覆的变化,有关主体的回购或增持又非常卡点迅速,还是要注意防范其中可能引发的不公平。 现实中,个别上市公司虽然发布回购、增持公告,最后付诸实施的结果却是极少量回购、增持,远未达到计划金额,有的金额甚至是零,雷声大雨点小,成为忽悠式回购或忽悠式增持,当初的回购、增持公告对投资者反而可能产生误导效应。对此,笔者建议,可将回购、增持纳入有关主体“承诺”的监管范畴,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明确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相对于增持,目前回购存在的问题或许较多。2018年公司法对回购规定进行修改,股票回购情形包括“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合并;收购异议股东股份;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可转债;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护盘回购)”等。实践中,越来越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将其作为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而有些护盘回购,回购股份作为库藏股将来可再抛售给市场。A股上市公司回购目的已不纯粹,与回购注销实质有天壤之别。 上市公司高价从市场回购股份再低价授予员工或激励对象,单纯从这个交易回合来看,上市公司和股东当然要为此吃亏。而回购股份暂时库藏将来再抛售到二级市场,这样一来对市场的影响也基本归零。笔者建议,A股回购规则应进一步修改,首先应取消“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的回购情形,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不应通过回购渠道,完全可通过大股东持股减持移仓或者由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等来解决。 其次,应取消“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护盘回购)”的回购情形。目前的护盘回购,属暂时性护盘,只有短期效应,上市公司低吸高抛甚至会损害公众股东利益,如此护盘回购名实难符,不如取消。事实上,公司法规定的第一类回购情形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此类回购必须注销,也自然而然会产生护盘的作用,其实本身就包含了“护盘回购”情形,根本无需再单列一个回购情形。 其三,回购期间应禁止大股东、董监高减持。无论何类回购情形,若允许内部人减持,或难摆脱内幕交易之嫌,回购可能沦为内部人高价减持的工具。 监管部门便利上市公司回购与相关主体增持,呵护市场之意令人鼓舞。而无论回购与增持,只有能切实为公众投资者带来利益,防止内部人等钻空子,这样的回购与增持才越多越好。期待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回购及增持制度,堵塞制度漏洞,让回购与增持发挥最大正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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