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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年受贿145万!一券商财富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获刑3年半,罚没资金175万

每日经济新闻 2022-08-01 18:59:25

◎2007年~2020年,一券商财富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吴某接受两家基金公司工作人员其所在公司3家营业部总经理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5.5万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在案扣押的受贿款人民币一百四十五万五千元予以没收。

每经记者 陈晨    每经编辑 肖芮冬    

8月1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了一则证券从业人员受贿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据披露信息,被告人吴某案发前系中国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产品销售板块负责人。2007年~2020年,吴某接受两家基金公司工作人员以及吴某所在公司3家营业部总经理的请托,利用负责基金产品组织销售、承担销售收入经营指标、负责基金引入等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5.5万元。

法院表示,吴某做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14年间利用职务便利受贿145.5万元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吴某受贿事实具体如下:

(1)2007年至2010年,吴某利用担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营销管理部副经理等职务便利,通过督导销售等方式为某华基金工作人员金某在销售基金产品方面提供帮助,2008年收受金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5万元。

(2)2014年至2015年,通过督导销售等方式为某信基金工作人员王某1在销售基金产品方面提供帮助,在北京市西城区收受王某1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人民币40万元。

(3)2015年至2017年,为中国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某南路证券营业部引进某银基金的基金产品提供帮助,收受该营业部总经理赵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7.5万元。

(4)2015年至2019年,为中国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某大道证券营业部引进某银基金的基金产品提供帮助,收受该营业部总经理文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65万元。

(5)2019年至2020年,为中国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某证券营业部引进某银基金的基金产品提供帮助,收受该营业部总经理田某1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8万元。

2021年1月,被告人吴某经中国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委电话通知后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家属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145.5万元。

吴某不可领取基金销售奖励

每经记者梳理证人证言及公司相关规定发现,吴某的岗位属于专业技术序列,除了领取公司规定的薪酬外,不可以领取其他薪酬,除非公司制定了明确的规定。比如公司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历年薪酬奖励政策,薪酬奖励一般针对的是分支机构工作人员。

此外,多名证人证言还进一步称,基金公司把纯引进的专户产品放在公司,要么是用该产品产生的分仓佣金折抵之前的欠量,要么就是为了以后更好的合作。

“其中,如果是为了折抵欠量,而这个产品又是公司总部引进的,那就会以总部部门的名义向公司总部申请席位,这样的专户产品公司也不会计提薪酬奖励。基金专户产品和分仓业务会把产生的佣金收入奖励给引入业务的销售人员,也就是谁和基金公司洽谈这个业务,就把这个奖励给谁。这些奖励不包含奖励给公司总部人员。即便这个基金业务确实是总部员工引进的,也不能拿这个奖励。这些奖励提成只针对分支机构人员。”

然而,即使有明确规定,吴某还是铤而走险。据前述某营业部总经理田某1表示,吴某主管基金销售业务,主动提出了让她给赞助点钱,她担心不给会影响关系和考核,2019上半年她送给吴某3万元。

另外,田某1还称,2019年5月,吴某将某银的一支专户产品放在该营业部,并说以后某银公司的其他基金需要销售的时候要求该营业部帮忙多销售一些。某银这支基金专户产品产生了大约28万余元的佣金奖励提成,她让员工取现之后交给她。发放奖金后,员工取出的钱不够15万元,她就又从家里的备用现金里拿出两万七千多元,加上之前放在保险柜里的钱凑齐了15万元给了吴某。

不被认定为自首

记者注意到,吴某辩护人曾提出:第一,吴某的行为构成自首,吴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第二,吴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且根据案涉金额,其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相比较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第三,第一起涉嫌犯罪的事实已过追诉期限,该起事实吴某属于典型的事后受财,2008年2月7日前,吴某已经完成了利用职务便利给予金某帮助的行为;第四,吴某到案后积极退赃、如实供述、真诚悔罪、未给其所在公司造成损失等,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回应称,关于辩护人所提第一起涉嫌犯罪的事实已超过追诉期限的辩护意见,经查,某证券公司与某华基金公司合作的时间从2007年持续到2010年,其追诉时效与第二起犯罪事实的时间能够衔接,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而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吴某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此外,上述法院还表示,关于辩护人所提吴某主动、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积极退赃、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酌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吴某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吴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在案扣押的受贿款人民币一百四十五万五千元予以没收。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_300888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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