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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鸡不成蚀把米”,男子骗贷85万仅到手3.3万,还获刑13个月

每日经济新闻 2019-10-24 17:33:39

每经记者 李玉雯    每经编辑 刘野    

千方百计从银行骗得贷款85万元,最终落进自己腰包的却仅有3万出头。这是什么套路?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一则刑事判决书,揭示了河津市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河津农商行”)遭遇的一起离奇骗贷案。因自身不符合贷款条件,李某朋在银行信贷员“热心”地牵线下,答应通过“找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从银行贷出一笔款项,原本盘算着从中分得一杯羹,却没想到掉进信贷员的陷阱里。


图片来源:摄图网

原是为他人做了“嫁衣”

2017年7月,李某朋想贷款10万元买辆车,于是来到河津农商行北城支行咨询贷款一事,并认识了信贷员杨某,杨某告诉李某朋现在无法贷款,让其留下电话,以后能贷的时候再通知。

当年8月,杨某的一位老客户李某有笔90万元贷款逾期,尚有85万元本金未归还。李某便让杨某帮忙找个人贷款85万元,来把这笔贷款还清。于是,杨某便打电话给李某朋,告诉其现在有关系能贷85万元,需要以李某朋的名义来贷,担保公司由杨某负责找,其只需签字按手印就行,款贷出来后可以让其使用10万、20万。

李某朋接受了这个“建议”,接着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资料。在李某的安排下,李某朋又获得了一份伪造的银行流水及一份购销合同,同时得到了某公司担保。

2017年8月底,这笔贷款手续审批通过。之后,李某朋在杨某的牵线下见到了李某,得知“这次贷款能批下来全靠李某的关系”,并同意款到账后先给李某还一笔贷款,一个月以后让李某朋用10万、20万。

2017年8月31日贷款到账后,李某朋按照杨某的安排将85万元转账至河津市民霞物贸有限公司,后归还了上述李某逾期的贷款。事后李某朋多次向杨某、李某催要约定的10万元,而李某仅在2018年1月19日、2月13日安排司机分两笔给李某朋共转账了3.3万元。

2018年2月,李某朋名下这笔85万元贷款到期,杨某归还了5000元本金后,让其办理了续贷手续,以李某朋名义续贷84.5万元。而在当月14日该笔84.5万元贷款到账后,却被杨某私自挪用,并未归还之前的贷款。3月份,杨某挪用续贷资金的事被总行发现后,于当月底将续贷的84.5万元贷款还清,并于4月8日被总行开除,现李某朋名下尚有84.5万元贷款尚未归还。

辩解焦点:分赃OR借贷?

一审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但其认为两次贷款自己都没有提供虚假资料,3.3万元是自己借李某的钱。

李某朋辩护人认为,李某朋被李某和杨某合谋欺骗,其是李某系列案件中的一个受害者。李某向李某朋转账3.3万元,应认定为李某与李某朋之间的借贷,而非是赃款的分配。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认为,经查,被告人李某朋明知自己不符合贷款条件但仍然同意杨某等人利用其名义办理贷款,主观上具有骗取银行贷款的故意;其放任他人伪造其银行流水及购销合同且加以利用该虚假资料,积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签字捺印办理贷款及续贷,客观上实施了骗取贷款的行为,到目前为止,还有81.2万元未追回,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辩解与意见于法无据,故不予采纳。

不过,被告人李某朋被公安机关电话传讯后,直接到案,可视为自动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积极退缴所得赃款,又能缴纳罚金;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判决李某朋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三万三千元,返还给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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