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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降门槛”+权利保护“升门槛” 代表们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时这样描述……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3-12 00:01:19

3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这部法律的制定,对改善我国营商环境、法制环境意义重大,对于实现更高水平上开放、吸引外资、推动我国改革开放发展有促进作用。

每经记者 张怀水    每经编辑 陈旭    

家有梧桐树,自有凤来栖。在全球跨国投资2018年下降19%的背景下,中国利用外资却逆势增长。

据商务部统计,2018年全年,我国新设外资企业超过6万家,增长69.8%,实际使用外资1350亿美元,增长3%。

更令人振奋的是,2019年,外商投资法呼之欲出。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关于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说明;3月1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

作为即将取代中国“外资三法”的外商投资法草案,究竟回应了外商投资企业哪些关切的问题?与外资三法相比,外商投资法草案在对外资管理和保护层面又将作出哪些调整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作关于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说明 图片来源:新华社

对外资定义进一步放宽

外商投资法草案总则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

而此前“外资三法”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修正版)对外资的定义则为,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由此可见,外商投资法草案对于外资的定义范围除了外资企业以外,还包括外国的自然人,以及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商务部原副部长房爱卿认为,从2015年对外公布的外国投资法,到这次的外商投资法,一字之差,意义却大不一样。“‘外国’指的是一个国家,‘外商’是指一个自然人或者是一个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外商’这个表述比‘外国’更能准确地表示吸引外资的概念。”

享受国民待遇迁延到准入阶段

外商投资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

草案进一步解释,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俊臣表示,通常国际领域说的国民待遇,一般都是准入以后享受国民待遇,现在外商投资法草案规定叫准入前国民待遇,就是在外资准入阶段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给予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把国民待遇从准入以后调整迁延到准入阶段,这就是高水平的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全国人大代表王俊峰表示,外商投资法是在很短时间加速推动的,对国家的营商环境、法制环境意义重大,对于实现更高水平上开放、吸引外资、推动我国改革开放发展有促进作用。

当谈到法律中的具体内容时,他说:“印象最深刻的就是法案里有关促进外国投资、加强监管的内容,还有就是讲到了准入前的国民待遇,这个是挺大的进步。”

来自浙江的全国人大代表方剑乔同样认为,除了负面清单之外,通过准入前的审核享受国民待遇,是这部法律最大的发展。“外商投资法草案涵盖面比以前更加广泛,这让外商投资的时候,对中国的法律更有信心。”

针对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外商投资法草案在一审期间还专门提出修改意见。

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介绍,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草案一审稿虽然规定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制度,但还不够清晰、充分。

据此,草案二审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由逐案审批变为备案管理

外商投资法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则规定,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去年6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正式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2018年版负面清单长度进一步缩短,由上一版的63条缩减至48条,并在22个领域推出新的开放举措。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外经所副研究员杨长湧表示,对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新模式,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基本实行备案管理,这是我国对外商投资审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有利于构建起更加完善的投资环境,有利于保持我国作为全球外商投资主要目的地的地位。

然而,在“外资三法”时期,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是逐案审批,而且时间较长。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表示,当前,外商投资主管部门仅对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列明领域内的投资实施准入许可,审查对象也不再是合同、章程,而是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行为。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绝大部分的外资进入将不再进行逐案审批。

图片来源:新华社

不得使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3月9日,刘俊臣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就“人大立法工作”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外商投资法草案突出的“促进”和“保护”。所以这一部法律是一部外商投资的促进法、保护法,突出了积极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主基调。

记者注意到,针对此前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所抱怨的对华投资存在强制转让技术的问题,外商投资法草案亦给出明确的规定。

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外商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原则开展技术合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能源集团总经理凌文认为,投资各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技术合作。他表示,过去我国跟境外投资者合作很多,而为什么要合资呢?说白了,境外资本看中的是中国市场这么大,而中方看中的是外企的管理技术,或是某一方面的优势。“你有技术我来引进,避免重复投资,这是由商业决定的。”

外商投资法草案除了规定不得采取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以外,对于外商在华遭到侵权行为也给出了明确回应。

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除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解决外,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封面图片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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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梧桐树,自有凤来栖。在全球跨国投资2018年下降19%的背景下,中国利用外资却逆势增长。 据商务部统计,2018年全年,我国新设外资企业超过6万家,增长69.8%,实际使用外资1350亿美元,增长3%。 更令人振奋的是,2019年,外商投资法呼之欲出。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关于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说明;3月1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 作为即将取代中国“外资三法”的外商投资法草案,究竟回应了外商投资企业哪些关切的问题?与外资三法相比,外商投资法草案在对外资管理和保护层面又将作出哪些调整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作关于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说明图片来源:新华社 对外资定义进一步放宽 外商投资法草案总则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 而此前“外资三法”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修正版)对外资的定义则为,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由此可见,外商投资法草案对于外资的定义范围除了外资企业以外,还包括外国的自然人,以及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商务部原副部长房爱卿认为,从2015年对外公布的外国投资法,到这次的外商投资法,一字之差,意义却大不一样。“‘外国’指的是一个国家,‘外商’是指一个自然人或者是一个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外商’这个表述比‘外国’更能准确地表示吸引外资的概念。” 享受国民待遇迁延到准入阶段 外商投资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 草案进一步解释,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俊臣表示,通常国际领域说的国民待遇,一般都是准入以后享受国民待遇,现在外商投资法草案规定叫准入前国民待遇,就是在外资准入阶段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给予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把国民待遇从准入以后调整迁延到准入阶段,这就是高水平的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全国人大代表王俊峰表示,外商投资法是在很短时间加速推动的,对国家的营商环境、法制环境意义重大,对于实现更高水平上开放、吸引外资、推动我国改革开放发展有促进作用。 当谈到法律中的具体内容时,他说:“印象最深刻的就是法案里有关促进外国投资、加强监管的内容,还有就是讲到了准入前的国民待遇,这个是挺大的进步。” 来自浙江的全国人大代表方剑乔同样认为,除了负面清单之外,通过准入前的审核享受国民待遇,是这部法律最大的发展。“外商投资法草案涵盖面比以前更加广泛,这让外商投资的时候,对中国的法律更有信心。” 针对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外商投资法草案在一审期间还专门提出修改意见。 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介绍,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草案一审稿虽然规定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制度,但还不够清晰、充分。 据此,草案二审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由逐案审批变为备案管理 外商投资法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则规定,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去年6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正式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2018年版负面清单长度进一步缩短,由上一版的63条缩减至48条,并在22个领域推出新的开放举措。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外经所副研究员杨长湧表示,对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新模式,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基本实行备案管理,这是我国对外商投资审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有利于构建起更加完善的投资环境,有利于保持我国作为全球外商投资主要目的地的地位。 然而,在“外资三法”时期,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是逐案审批,而且时间较长。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表示,当前,外商投资主管部门仅对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列明领域内的投资实施准入许可,审查对象也不再是合同、章程,而是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行为。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绝大部分的外资进入将不再进行逐案审批。 图片来源:新华社 不得使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3月9日,刘俊臣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就“人大立法工作”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外商投资法草案突出的“促进”和“保护”。所以这一部法律是一部外商投资的促进法、保护法,突出了积极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主基调。 记者注意到,针对此前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所抱怨的对华投资存在强制转让技术的问题,外商投资法草案亦给出明确的规定。 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外商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原则开展技术合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能源集团总经理凌文认为,投资各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技术合作。他表示,过去我国跟境外投资者合作很多,而为什么要合资呢?说白了,境外资本看中的是中国市场这么大,而中方看中的是外企的管理技术,或是某一方面的优势。“你有技术我来引进,避免重复投资,这是由商业决定的。” 外商投资法草案除了规定不得采取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以外,对于外商在华遭到侵权行为也给出了明确回应。 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除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解决外,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封面图片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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