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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来了!定稿对信息披露更有针对性,增加核心技术人员任职及持股情况,优化股份减持制度!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3-02 13:32:10

在科创板信息披露方面,《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3月1日晚发布的定稿在科创公司披露行业经营信息方面,增加了披露核心技术人员任职及持股情况等几个内容。新的规则在信披要求上更有针对性,强化了信息披露责任,提升了弹性和包容度。

每经记者 刘海军    每经编辑 吴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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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

3月1日晚,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实施了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相关业务规则和配套指引,经过一个月的意见征集,市场高度关注的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配套规则正式发布实施。

从1月30日到2月20日,上交所就科创板的主要业务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收集到各类市场主体提交的意见650份,其中,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机制、交易机制设计等方面,受到了市场各方的高度关注。上交所根据公开征求的意见,调整和完善了部分业务规则。

在信息披露方面,《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定稿在科创公司披露行业经营信息方面,增加了披露核心技术人员任职及持股情况等几个内容。新的规则在信披要求上更有针对性,强化了信息披露责任,提升了弹性和包容度。

增加核心技术人员任职及持股情况

3月1日晚,正式发布实施的科创板“2+6”制度规则包括:

证监会制定发布的两项部门规章:《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上交所制定发布的6项配套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等。

在信息披露方面,《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相比征求意见稿,本次发布的定稿做了多方面修改。

其中引人关注的是,在公司披露行业经营信息方面,增加了披露核心技术人员任职及持股情况的内容。

在特别表决权方面,增加了科创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特别表决权安排的情况,特别表决权安排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内容。

上交所表示,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审核内容和要求。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进一步强调,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将重点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达到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是否符合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同时,关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是否充分、一致、可理解,具有内在逻辑性,加大审核问询力度,努力问出“真公司”,把好入口关,以震慑欺诈发行和财务造假,督促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定稿进一步优化股份减持制度

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初稿中指出要强化减持信息披露。在保留现行股份减持预披露制度的基础上,要求特定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前披露公司经营情况,向市场充分揭示风险。

而此次定稿进一步优化了股份减持制度。

定稿缩短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中的核心技术人员股份锁定期,由3年调整为1年,期满后每年可以减持25%的首发前股份;优化未盈利公司股东的减持限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减持作出梯度安排。明确科创板股份减持的其他安排仍按照现行减持制度执行,同时,为建立更加合理的股份减持制度,明确特定股东可以通过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发前股份,具体事项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记者了解到,总体来看,此番改革的信息披露更有针对性和包容度。

此次修改对于信息披露的总体要求是,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管理层强调,科创企业自愿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科创公司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价格,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披露后续类似事件。科创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代替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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