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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要管住自己的嘴!董明珠因"口无遮拦"遭监管警示

券商中国 2019-02-03 07:34:22

因提前半天以上透露公司业绩数据,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日前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而在1月17日还收到了深交所的关注函。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这对董明珠乃至格力电器影响大吗?知名证券律师厉健表示,警示函是监管措施的一种,一般适用于违法情节轻微的情形,不属于行政处罚,不会引发投资者索赔。

同时,厉健认为,作为名人和自带流量的“网红”董明珠收到警示函,给中小投资者、其他上市公司及高管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因提前透露业绩被出具警示函

2月1日,广东证监局官网披露了一封警示函,是针对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的。

广东证监局表示,经查,董明珠作为珠海格力电器董事长,在2019年1月16日下午召开的格力电器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发布了格力电器2018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有关业绩信息,而格力电器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的当天晚间才发布2018年度业绩预告。

1月16日,再次当选为格力电器董事长的董明珠,心直嘴快在公告前直接透露了公司的业绩:在临时股东大会上回答股东提问时,董明珠表示,2018年格力电器预计营收将达2000亿元,税后利润预计超过260亿元。

随后1月16日晚间,格力电器发布业绩预告,该公司业绩继续保持稳健增长,营业总收入在2000亿元~2010亿元,上年同期为1500亿元;净利润260亿元~270亿元,上年同期净利为224亿元,净利同比增长16%~21%。

可见,董明珠在股东大会上透露的业绩数据与公告数据几乎一致,而正是这种早半天提前泄露业绩的行为,引起业界和监管部门的关注。

事后格力电器董秘还对媒体解释,董明珠透露业绩消息的时候,股市已经休市,所以不构成信披违规。

广东证监局表示,董明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这是一起典型的‘大嘴巴’信息披露违规案例。幸好董明珠的言论在股票收盘后发表,同时在当晚‘补救’及时发布了公告,否则真的有可能被监管处罚,引发投资者索赔。”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

上市公司高管“普法课”

实际上,在广东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前,深交所也曾给格力电器下发关注函。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1月17日,深交所公司管理部给格力电器董事会下发了《关注函》表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你公司董事长发表言论的时间早于你公司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的时间。”

深交所公司管理部表示,对格力电器表示关注,“请你公司严格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意识,遵守并促使有关人员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接连被深交所和广东证监局关注和出具警示函,对董明珠和格力电器有什么影响?

“警示函是监管措施的一种,一般适用于违法情节轻微的情形,不属于行政处罚,不会引发投资者索赔,因此,这次警示函的实际后果并不严重。”厉健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

厉健认为,相比此前的同类案例,由于董明珠是名人、网红,这次收到警示函的“普法宣传”效果很好,给中小投资者、其他上市公司和高管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除了因存在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说漏嘴”提前泄露数据的上市公司董事长中,董明珠不是第一个。

例如,2017年12月、12月22日,泰禾集团董事长黄其森接受媒体采访时未经公告私自发布公司销售业绩预期,称2018年泰禾将力争迈入2000亿时代,遭致深交所下发关注函。

厉健表示,根据《证券法》第74、75、76条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全体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应当严格守法、谨言慎行。

来源:券商中国(ID:quanshangcn) 记者:胡飞军

责编 王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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