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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可通过政府举债筹集建设资金

每日经济新闻 2018-12-20 19:22:42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指出: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通过政府举债的方式进行筹集。

每经记者 张蕊    每经编辑 陈星    

12月20日,《公路法修正案(草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农村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为期一个月。

其中,《公路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坚持以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

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基于“用路者付费、差别化负担”的理念,创新收费公路制度。确立了“两个公路体系”的发展思路,即未来公路发展坚持以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此外,进一步规范了收费公路融资渠道。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指出: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通过政府举债的方式进行筹集。

对于公路养护资金,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还可以采取符合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收费公路可以采用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办法筹集,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而针对车辆通行费,第五十九条规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技术等级要求的下列公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包括由政府通过举债方式建设的公路;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和受让的公路;政府依法收回“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和受让的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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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政府举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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