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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时间表:5000元起征点新政有望10月1日起施行

每日经济新闻 2018-06-29 14:14:45

6月29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7月28日。值得一提的是,本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修正案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每经记者 张钟尹    每经编辑 毕陆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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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

6月29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7月28日。

值得一提的是,本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修正案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一位财税专家此前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个税改革的任务相当繁重,其涉及面比较宽,难度比较大,需要反复研究论证,并且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他建议,第一步先小改,参照2011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做法,在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先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比如经过测算提高一下基本费用的扣除额,调整税率的结构,并且把按月征收改为按年征收。后续再调查研究论证,完成综合征收为主的方案。

低税率级距大幅扩大

根据草案,个税起征点拟由每月3500元提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在税率方面,有变化的是适用3%、10%、20%以及25%这四档税率的级距,其中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大幅扩大。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后,不超过3.6万元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超过3.6万元至14.4万元的部分税率为10%、超过14.4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30万元至42万元的部分,适用25%的税率。

据此前的测算,如不考虑有工资薪金以外的收入,收入较少的人群减税比例较大,如月薪1万前后减税降幅超70%,月薪2万减税降幅超50%。

相较以前的税率表,没有变化的是,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超过42万元至66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66万元至96万元的部分为35%、超过96万元的部分为45%。

专项扣除由财税等部门确定

根据草案,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此外,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在缴税方式上,草案明确,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此外,草案规定了七种情形要求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如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取得境外所得等。

此外,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居民个人年度终了后需要补税或者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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