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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30年 进城落户农民无须交地

每日经济新闻 2017-11-06 00:54:02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周程程 每经编辑 陈 星    

每经记者 周程程 每经编辑 陈 星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1月3日分组审议《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中,“三权分置”、“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等规定将给农民吃下“定心丸”。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分组审议中,“如何给予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预期”、“如何维护进城务工和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等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话题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关注。

三权分置拟入法

在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欧广源指出,改革开放30多年来,起码有二三亿农民涌到城市,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原来的承包地怎么处理,进城的农民能不能保留承包土地?

“第二是这些年出现了用工业的理念搞农业,叫工厂化、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出现了农业经营的新模式。农业产业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这是一个前进的方向。既然要搞大农业、搞农业产业化,这和小农生产就发生了矛盾,引起了土地能不能流转的问题。”欧广源表示。

目前,农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农户在流转承包地,流转面积4.79亿亩。为此,草案吸纳了“三权分置”制度,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同时明确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能。

土地经营权流转后,为了加强对土地承包权的保护,草案规定,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变。

在“三权分置”制度下,如何确保不改变农地用途?草案规定,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

草案还指出,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第三方擅自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给承包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承包地生态环境的,发包方或承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龚建明在分组审议中提出,草案中上述条款和土地管理法是一脉相承的,但是没有考虑到弃耕抛荒的承包地今后可能是轮作休耕地,这需要认真衔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天鸿也表示,在我国,为了保证土地可持续利用,现在正在大力提倡和促进休耕方式,以保留耕地的肥力。有的休耕达三年以上,希望对弃耕和休耕这两者有明确的概念定义,以免在实践应用中产生纠纷。

除了建议对休耕和抛荒要明确界定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辜胜阻表示:“土地是农民工重大的‘社会保障’之源。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这一条我认为应该非常慎重。”

辜胜阻指出,现在大量农民工进城以后,如何保障他的权益是个问题。如果三年不种的耕地就全部收回重新发包,这和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本原则又是矛盾和冲突的,所以收回一定要慎之又慎。要重新发包,如何处理好重新发包和保护承包关系长期不变,这非常重要。

维护进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为维护农民土地权益,草案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长久不变。此外,为了给予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预期,草案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多位委员在分组审议中表示,这将给农民吃下“定心丸”。

不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胜明在分组审议中指出,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这个规定很好。从制度上看,草地林地也有承包期届满的问题,草原的牧民、山区的林农也有稳定承包地预期的需要,建议再明确。

还让农民感到安心的则是一条规定的删除。

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进了城,原先的承包地怎么办?这个问题最受广大农民关注。此次的草案也有明确规定,删除了现行法律中关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规定。

草案规定,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选择而不代替农民选择。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支持引导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土地承包权益,为政策适时调整留出了空间。

“这一条实际上是非常重要的。”辜胜阻表示,现在农民工落户城市以后,要不要保留他在农村的权益,还是应该由农民自己选择,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代替他选择。其实落户以后,他进城就业是不稳定的。要强调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不得打乱重分的原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方新在分组审议中表示,进城务工人员的土地应该保留,承包关系不变,无论到哪打工,无论打工多长时间,农村也是家,土地也是根。

方新建议,对于进城落户已经享有城市社保的,希望也尽量能不调整就不调整,因为这也要分具体情况。如果一个村整体搬迁,要按政策办。但是如果一个村里一户农民进城了,比如孩子上大学进城落户了,他们自己调整就行,不用村里重新调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政奎则提出,草案中的“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选择而不代替农民选择”,应修改为“是否保留土地承包权应由农民自主选择”,这样表述更全面。因为不仅不允许代替农民选择,也不允许强行收回土地承包权,不允许重新分配承包土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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