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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商标4年官司终于有结果了 “飞人”高兴地说……

每日经济新闻 2016-12-08 14:59:27

今天(12月8日)上午,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之间的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乔丹公司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违反商标法。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

“飞人”乔丹与“中国乔丹“长达4年的商标权拉锯战迎来了最终结果。

今天(12月8日)上午,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之间的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乔丹公司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违反商标法。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

 

刚刚,“乔丹”商标4年官司终于有结果了!“飞人”高兴地说……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最高法宣判迈克尔·乔丹胜诉后,迈克尔·乔丹向媒体发表了公开声明,他表示:

我很欣慰地看到,在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的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中国的消费者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没有什么比保护自己的名字更加重要的了,今天的判决彰显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迈克尔·乔丹声明原文

 

迈克尔·乔丹声明原文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随后发表公开声明表示:

在品牌推广过程中我们始终有做防止公众混淆的说明,乔丹体育是民族企业,公司一直热心支持体育和公益事业,近三年向国家缴税超15亿,我们尊重判决结果,而这次判决也不会对公司目前使用的商标造成影响。

从一家福建晋江小厂起家,到依靠“乔丹”做成了要冲击IPO,年营收超过10亿的运动品牌。乔丹体育如今遭到“迟来的”判决,或许对中国企业都具有警示意义。

 

刚刚,“乔丹”商标4年官司终于有结果了!“飞人”高兴地说……

 

长达4年官司终落地

今天,飞人乔丹或许松了一口气。而这场美国篮球明星与国内知名体育用品企业的商标权之争,最早还要追溯到4年以前。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此后,迈克尔·乔丹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被驳回。

此后,迈克尔·乔丹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决:

乔丹公司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姓名权在先,违反商标法。撤销此前的一、二审判决,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法院同时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同时,最高院驳回了乔丹公司再审申请。

在业界看来,“苦熬”4年的迈克尔·乔丹算是等来了良好的结局:法院终于认定,“乔丹”因违反商标法应予撤销。同时,法院也认可了中文“乔丹“与他本人的天然联系。

 

刚刚,“乔丹”商标4年官司终于有结果了!“飞人”高兴地说……

 

“主观恶意注册”罪名成立

在这场历时4年的拉锯战中,始终有一个争议焦点,那就是,乔丹体育究竟有没有主观故意注册“乔丹”商标,“蹭”迈克尔·乔丹的名气?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对乔丹案做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对乔丹案做出判决

对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的判词做出了非常清晰的陈述,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整理如下。

争议一:“乔丹”商标是否与迈克尔· 乔丹对应?

乔丹体育认为,由于重名的原因,姓名与自然人之间,难以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一定提到乔丹,就一定指向原告。”

不过,在这次的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之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乔丹“唯一对应”的指标过于严苛,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迈克尔·乔丹本人对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

具体理由如下:我国期刊、报纸等大量,都以中文乔丹指代再审申请人。中文乔丹已经与再审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从1984年开始,至2011年,我国《人民日报》、《参考消息》先后刊登了282篇相关、1376篇乔丹的文章,在上述文章的标题中,多以中文乔丹指代,或“飞人”,“迈克尔·乔丹”指代乔丹。并且,在我国境内出版的书籍、专刊,都多以中文乔丹指代。

同时,本院做出的调查报告显示:

向受访者提问,提到“乔丹”,您想到的是?有83.5%,63.8%的受访者都想到的是再审申请者,只有14.5%,24%的受访者想到的是乔丹体育。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调查的数据,与本院认定的前述事实可以相互印证。可以以中文乔丹指代再审申请人。综上,中文乔丹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以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故迈克尔· 乔丹在我国享有中文乔丹的姓名权。

争议二:“乔丹公司”是否是恶意注册?

最高院明确表示,是否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是认定乔丹公司是否损害乔丹姓名权的重要考量因素。

最高院认为,乔丹公司是明知乔丹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并未与乔丹本人协商谈判,获得许可及授权,而是擅自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与乔丹密切相关的商标。放任相关公众误认为自己的商标与迈克尔乔丹存在特定联系。并且,使乔丹公司无需付出过多成本,就实现乔丹本人为其代言的效果。

乔丹公司如此的行为,违反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最高院还表示,对于使用“乔丹”注册商标的原由,乔丹公司有过三种完全不同的解释,但无论是“南方的草磨”,还是“美好的意思”,又或是“在90年代,我们还是村办企业的时候,曾经找到了晋江当地的商标事务所,他们帮我们起名的时候就包括这个名字。” 均缺乏明显的事实依据,难以令本院信服。

 

刚刚,“乔丹”商标4年官司终于有结果了!“飞人”高兴地说……

 

乔丹体育坎坷的IPO之路

值得一提的是,深陷侵权纠纷的乔丹体育正在冲击IPO。

 

中国经营报今年4月对乔丹体育的报道

 

中国经营报今年4月对乔丹体育的报道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早在2011年11月25日,乔丹体育就已过会,并计划于次年3月底前挂牌上市。不过,在外界来看,深陷纠纷诉讼,也使得乔丹体育的IPO之路困难重重。

 

图片来源:证监会网站

 

图片来源:证监会网站

乔丹体育2011年发布的招股书显示,乔丹体育拟登陆上交所主板市场,预计发行股数为11250万股,预计募集资金10.64亿元,保荐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该公司融资10.64亿元主要用于生产基地扩建和直营店等项目建设。

乔丹体育的上市进程,在当时因被称为“A股体育鞋服第一股”而广受关注。乔丹体育当年财报显示,2008年乔丹体育的收入为11.35亿元,2009年收入翻倍至22.79亿元,2010年进一步增加至29.12亿元,2011年仅上半年收入就达到17.01亿元。

不过,在招股说明书中,乔丹体育对“争议商标”也有过相关陈述:

发行人商号及主要产品商标“乔丹”与美国前职业篮球球星 Michael Jordan的中文音译名“迈克尔 乔丹”姓氏相同。目前,公司和迈克尔 乔丹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也未曾利用其形象进行企业、产品宣传。但仍可能会有部分消费者将发行人及其产品与迈克尔 乔丹联系起来从而产生误解或混淆。

 

图片来源:乔丹体育2011年招股说明书

 

图片来源:乔丹体育2011年招股说明书

乔丹体育或许没想到的是,招股说明书的这一点,也成为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最高院认为:

招股说明书中,特意提到了这一点风险,说明乔丹公司亦认识到商标可能会和迈克尔·乔丹相互联系。因此注册商标构成主观恶意侵权。

对于乔丹案,有业内人士分析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在现在的商业环境下,乔丹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或许在品牌的初创阶段,企业的确可以利用这两个字赚到些鱼目混珠的利润。但随着企业自身的做大做强,当初使用的小伎俩,反而成为了乔丹体育的一种“原罪”。

 

“在成长后期提升品牌的价值,如何摆脱这种 ‘山寨’的烙印,是乔丹体育后续发展要面对的挑战。”该人士表示。

责编 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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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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