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头条

每经网首页 > 头条 > 正文

上海新梅与一致行动人互诉 控制权争端升级至司法途径

每日经济新闻 2015-05-15 16:54:57

针对*ST新梅(600732,SH)实际控制权的争夺战中,双方均选择了通过司法途径。

每经编辑 孙嘉夏    

◎每经记者 孙嘉夏 发自上海

针对*ST新梅(600732,SH)实际控制权的争夺战中,双方均选择了通过司法途径。

*ST新梅5月15日的公告称,公司已起诉王斌忠、上海开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开南)等被告,并获法院受理。*ST新梅诉请法院判令各被告买入原告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无效。显然,如上市公司所诉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公司现第一大股东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集团)也将藉此彻底掌控上市公司转型发展方向。

上市公司和一致行动人互相起诉

*ST新梅5月15日称,公司已于上海市一中院起诉王斌忠、上海开南等被告。上市公司认为,根据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查明的事实:自2013年7月18日起,王斌忠即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上海开南等证券账户及其他案外自然人账户(以下简称上海开南账户组)持续不断买卖原告公开发行的股票。此外,《行政处罚决定书》还认定王斌忠“能够对上海开南账户组进行控制、管理和使用,对该账户组享有收益权并承担相应风险,是上海开南账户组的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且“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账户开户资料、交易资料、证券营业部情况说明、银行资金划转凭证、当事人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因此,根据《证券法》第80条规定:“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ST新梅认为各被告出借证券账户给王斌忠供其交易原告股票的行为属于禁止交易行为,王斌忠借用其他被告持有的自然人账户交易原告股票的行为也属于禁止交易行为。

*ST新梅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买入原告股票的交易行为无效,并明确表示,如果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王斌忠将不具备公司的股东身份。而在法院判决之前,公司将暂不接受以王斌忠及其控制账户法人名义提出的任何提案,也不认可其表决权。

在*ST新梅发起此次诉讼前,公司第一大股东兴盛集团也已向法院起诉王斌忠、上海开南等被告并获受理。

作为一致行动人一方,因参加此前上市公司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时,被告知无权行使表决权,且未被统计纳入所持股份,及所递交的临时提案未能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等事项,也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且获得受理。

股权合法性之争升级

*ST新梅董秘何婧此前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认为,王斌忠的行为已经涉嫌操纵法人账户,违法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其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理应无效。

一致行动人方代表律师则表示,《行政处罚决定书》仅是认定一致行动人于信息披露问题上存在瑕疵,且王斌忠“所谓的管理行为只是由于当时大家都看好这只股票,会一起商量这个事,王斌忠会在为什么买、什么时候买这方面提出一些建议而已”,“具体的资金来源,仍旧是一致行动人自己出资,不存在出借账户的行为。从《证券法》的立法原意上来看,也是希望能禁止出现借用他人账户来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因此一致行动人的行为和《证券法》的立法目的上,也有着本质的区别。”

“如果确实存在账户出借的情况,那么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要承担行政上的责任,比如罚款等,但不涉及到民事赔偿的问题。此外,《证券法》第80条所指的出借,一般是指所设立的账户并不是自身使用,而是出借给另外一个人用,双方并达成某方面的协议。比如股票、收益权都归属他人,而出借账户者则拿一些回报,这是典型的出借。如果股票确实是由开南买入的,股票只是和王斌忠之间有实际控制关系,这还不构成出借账户的问题。”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认为。

如需转载请与《每日经济新闻》报社联系。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报社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读者热线:4008890008

特别提醒:如果我们使用了您的图片,请作者与本站联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上海新梅 诉讼 司法 一致行动人 股权之争

欢迎关注每日经济新闻APP

每经经济新闻官方APP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