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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檀:自贸区负面清单为国际谈判留好牌

2015-04-22 01:32:42

负面清单绝不止针对自贸区内的外商,同时也是中国与其他国家进行对等投资协议谈判、进行自贸协议谈判投资的一张王牌。在此意义上,负面清单关系到国际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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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评论员 叶檀

四大自贸区共用一张负面清单,2013版和2014版负面清单由上海方面制定,并经过国家发改委认可。此次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层级更高、政策更统一。

负面清单绝不止针对自贸区内的外商,同时也是中国与其他国家进行对等投资协议谈判、进行自贸协议谈判投资的一张王牌。在此意义上,负面清单关系到国际法范畴。

据新华社报道,4月17日,中国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在华盛顿表示,中美两国将于本月或下月交换负面清单,以加快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美国贸易代表迈克尔·弗罗曼表示,去年中美两国在基本的文本谈判方面取得了很多进展,今年将主要就负面清单进行谈判,美方希望中方开放更多行业和缩短负面清单。

中方不会直接拿出自贸区负面清单,中美双边投资协定最终条款将由艰苦的谈判决定,中国依据的内核是目前自贸区的负面清单,而美国则是双边投资协定(BIT),实质就是负面清单。目前美国已经与4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的双边投资协定。所有的条款、法律都有可能成为谈判筹码。

从目前公布的通行于4个自贸区的负面清单看,新清单共122条,略少于2014年版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的139条,保留了对外商在出版、新闻、互联网内容、电影等领域的投资限制,保留了在金融行业的投资股权限制。

负面清单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一定区别。以外资最为关注的金融业论,发改委与商务部颁布的2015年修订的外商投资指导目录没有禁止目录,但有较长的限制目录。如银行(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投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境外金融机构必须是银行类金融机构),保险、期货等都有限制,主要是股权比例限制及业务范围方面。不难看出,这类限制大多是复述以往相关部门对外资进入金融行业既有的限制。

负面清单限制更加明确,语言更加精炼。如在股权比例上,只用以下一句话,“境外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单一股东和合计持股比例限制”。

负面清单不可能列出鼓励外商投资的部分,仅比较限制与禁止类数量,负面清单看上去并不比外商投资目录更精简,反而更具体详尽,如禁止类12款36项,限制类14款38项,这大约也是试图与BIT对接的努力,同时也体现在谈判权与管理体制改革上的两难。

美国有严密的法律体系,散见各处的法律可能会阻止外资投资。德勤发布的《美国对外国直接投资的监管体系》显示,美国在某些行业对外国投资进行限制。例如琼斯法案(1936)、联邦能源法(1935)、电信法(1934)分别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沿海及内河航运业、运营或维护公共发电和输电设施、收购广播电视及无线电公司等等。美国通过反托拉斯法和反托拉斯改进法增加了大型跨国并购交易的难度。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有权按照《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对任何外国投资交易进行审核。

无论如何谈判,开放与改革是大势所趋。建立负面清单的目的不是建立严密的封锁体系,而是在与国际接轨、有利于谈判的背景下,最大限度地推进中国的改革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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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评论员叶檀 四大自贸区共用一张负面清单,2013版和2014版负面清单由上海方面制定,并经过国家发改委认可。此次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层级更高、政策更统一。 负面清单绝不止针对自贸区内的外商,同时也是中国与其他国家进行对等投资协议谈判、进行自贸协议谈判投资的一张王牌。在此意义上,负面清单关系到国际法范畴。 据新华社报道,4月17日,中国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在华盛顿表示,中美两国将于本月或下月交换负面清单,以加快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美国贸易代表迈克尔·弗罗曼表示,去年中美两国在基本的文本谈判方面取得了很多进展,今年将主要就负面清单进行谈判,美方希望中方开放更多行业和缩短负面清单。 中方不会直接拿出自贸区负面清单,中美双边投资协定最终条款将由艰苦的谈判决定,中国依据的内核是目前自贸区的负面清单,而美国则是双边投资协定(BIT),实质就是负面清单。目前美国已经与4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的双边投资协定。所有的条款、法律都有可能成为谈判筹码。 从目前公布的通行于4个自贸区的负面清单看,新清单共122条,略少于2014年版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的139条,保留了对外商在出版、新闻、互联网内容、电影等领域的投资限制,保留了在金融行业的投资股权限制。 负面清单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一定区别。以外资最为关注的金融业论,发改委与商务部颁布的2015年修订的外商投资指导目录没有禁止目录,但有较长的限制目录。如银行(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投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境外金融机构必须是银行类金融机构),保险、期货等都有限制,主要是股权比例限制及业务范围方面。不难看出,这类限制大多是复述以往相关部门对外资进入金融行业既有的限制。 负面清单限制更加明确,语言更加精炼。如在股权比例上,只用以下一句话,“境外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单一股东和合计持股比例限制”。 负面清单不可能列出鼓励外商投资的部分,仅比较限制与禁止类数量,负面清单看上去并不比外商投资目录更精简,反而更具体详尽,如禁止类12款36项,限制类14款38项,这大约也是试图与BIT对接的努力,同时也体现在谈判权与管理体制改革上的两难。 美国有严密的法律体系,散见各处的法律可能会阻止外资投资。德勤发布的《美国对外国直接投资的监管体系》显示,美国在某些行业对外国投资进行限制。例如琼斯法案(1936)、联邦能源法(1935)、电信法(1934)分别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沿海及内河航运业、运营或维护公共发电和输电设施、收购广播电视及无线电公司等等。美国通过反托拉斯法和反托拉斯改进法增加了大型跨国并购交易的难度。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有权按照《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对任何外国投资交易进行审核。 无论如何谈判,开放与改革是大势所趋。建立负面清单的目的不是建立严密的封锁体系,而是在与国际接轨、有利于谈判的背景下,最大限度地推进中国的改革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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