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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订 市场准入与人民币业务适当放宽

每经网 2014-12-22 09:08:06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本次条例修改的重点是适当放宽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为外资银行的设立运营提供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张威 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张威 发自北京

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或迎来新机遇。

来自中国政府网12月20日的信息显示,“2014年11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监会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改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本次条例修改的重点是适当放宽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为外资银行的设立运营提供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我们中国的银行能够做的业务,从理论上来说,外资银行也可以做。现在对外资银行放宽条件,也是我国在深化改革,取消审批和限制的大背景下展开的银行业对外开放。

主要从两方面放宽准入条件

记者注意到,修改后的条例主要从两个方面放宽了外资银行的准入条件。

一、条例此前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修改后的条例取消了这一数额限定。

对此,上述负责人表示,取消限制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业务需求,在其分行之间有效配置营运资金。与此同时,条例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拨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60%的规定维持不变,银监会将继续依法对外资法人银行实施资本监管,督促其建立与经营状况和风险承担水平相适应的资本约束机制。

二、不再将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作为外国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初次设立分行的条件。

上述负责人表示,取消这一条件后,外国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先行设立代表处;设立代表处的,应当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认为,修改后的条例对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的机构设立、业务准入等方面降低了门槛,放松了对外资银行的限制,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外资银行进入中国以来,发展较为缓慢,市场占比有减无增,资本约束是主要原因。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在境内补充资本的渠道狭窄。要么(来自)利润留存,要么(来自)母公司注资,但母公司注资因涉及外商直接投资,需要银监会、外管局、商务部等多部门批准。去掉1亿元营运资金的要求,无疑是为外资银行松了绑。”

大幅放宽人民币业务申请条件

按照条例原来的规定,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应当具备三方面条件,包括: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修改后的条例对上述条件作了较大幅度放宽——将在中国境内的开业年限要求由3年以上改为1年以上,不再要求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并规定外国银行的1家分行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该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不受开业时间的限制。

上述负责人表示,这样,有意愿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更为便捷地申请开展人民币业务,更好地为“引进来”和“走出去”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比起刚进入中国市场时的快速扩张,外资银行近两年在华发展速度相对缓慢,业绩增速和市场份额都呈现下滑势头。

对此,郭田勇表示,放宽条件后,对外资银行是否会产生特别大的影响还有待观察。但可以肯定的是,这对外资银行是一个利好。至于此前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下降,和外资银行自身经营有一定关系,也不能排除与相关限制政策有一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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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张威发自北京 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或迎来新机遇。 来自中国政府网12月20日的信息显示,“2014年11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监会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改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本次条例修改的重点是适当放宽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为外资银行的设立运营提供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我们中国的银行能够做的业务,从理论上来说,外资银行也可以做。现在对外资银行放宽条件,也是我国在深化改革,取消审批和限制的大背景下展开的银行业对外开放。 主要从两方面放宽准入条件 记者注意到,修改后的条例主要从两个方面放宽了外资银行的准入条件。 一、条例此前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修改后的条例取消了这一数额限定。 对此,上述负责人表示,取消限制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业务需求,在其分行之间有效配置营运资金。与此同时,条例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拨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60%的规定维持不变,银监会将继续依法对外资法人银行实施资本监管,督促其建立与经营状况和风险承担水平相适应的资本约束机制。 二、不再将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作为外国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初次设立分行的条件。 上述负责人表示,取消这一条件后,外国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先行设立代表处;设立代表处的,应当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认为,修改后的条例对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的机构设立、业务准入等方面降低了门槛,放松了对外资银行的限制,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外资银行进入中国以来,发展较为缓慢,市场占比有减无增,资本约束是主要原因。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在境内补充资本的渠道狭窄。要么(来自)利润留存,要么(来自)母公司注资,但母公司注资因涉及外商直接投资,需要银监会、外管局、商务部等多部门批准。去掉1亿元营运资金的要求,无疑是为外资银行松了绑。” 大幅放宽人民币业务申请条件 按照条例原来的规定,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应当具备三方面条件,包括: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修改后的条例对上述条件作了较大幅度放宽——将在中国境内的开业年限要求由3年以上改为1年以上,不再要求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并规定外国银行的1家分行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该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不受开业时间的限制。 上述负责人表示,这样,有意愿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更为便捷地申请开展人民币业务,更好地为“引进来”和“走出去”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比起刚进入中国市场时的快速扩张,外资银行近两年在华发展速度相对缓慢,业绩增速和市场份额都呈现下滑势头。 对此,郭田勇表示,放宽条件后,对外资银行是否会产生特别大的影响还有待观察。但可以肯定的是,这对外资银行是一个利好。至于此前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下降,和外资银行自身经营有一定关系,也不能排除与相关限制政策有一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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