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要闻

每经网首页 > 要闻 > 正文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明确外资可以参股期货公司

每经网 2014-10-31 16:58:35

每经记者 金微 发自北京

在今天的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证监会正式发布《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办法明确期货公司引进境外股东和设立境外机构的相关规定,并明确外资可以参股期货公司。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办法自2014年8月29日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内接收到12条反馈意见。社会对《办法》普遍认可,认为办法落实了新国九条关于提高证券期货服务业竞力的有关意见,体现了功能监管和适度监管的理念,有利于提升期货公司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正式发布的办法主要包括:1,一是落实简政放权要求,贯彻监管转型精神,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及下放的内容作出规定,明确期货公司须审批的股权规变更事项及部分已取消的审批事项的备案要求,

2,降低准入门槛,优化期货公司股东条件,将期货公司股东范围由中国法人扩大到单位和自然人;明确自然人股东资格条件,优化非自然人股东的资格条件;

3,完善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将期货公司可从事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四种:公司成立即可从事的业务,须核准的业务、需登记备案的业务,及经批准可以从事的其他业务等四个层次,为未来牌照管理和混业经营预留空间。

4,明确风险隔离和利益冲突防范的要求,对期货公司业务部门及岗位要求作出调整。

5,完善监管制度,着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办法加强了对期货公司事中事后的监管,完善并丰富监管手段,强化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制度及交易风险控制要求;

6,强化期货公司信息披露义务,调整了期货公司股东告知的要求;完善期货公司对股东报告的要求,明确期货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

7,完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惩处的力度,对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8,配合境外交易者从事特定品种期货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比如放宽对于客户开立期货帐户的限制,为原油期货市场引入境外客户扫清制度障碍。

9,明确期货公司引进境外股东和设立境外机构的相关规定,办法落实了我国对外开放的有关承认,明确外资可以参股期货公司,明确期货公司设立、收购或者参股期货类经营机构的基本功要求。

邓舸介绍,根据市场反馈意见,我们对《办法》主要做了五方面修改:主要包括删除股东条件中持续经营时间和盈利的要求,进一步降低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的股权股东准入门槛;取消资产管理的核准,将其调整为依法登记备案的事项;以及扩大期货公司可参与的交易场所范围,允许其依法进入证券交易所等合法交易场所开展衍生品及相关业务等,另外,还包括废止了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邓舸表示,对于个别要求放松监管的建议,为避免监管套利所以本次修改没有吸收。还有的意见因为超出上位法的规定,证监会也没有吸收采纳。

另外,邓舸还表示,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证监会一直在会同相关部委和单位,积极推进原油期货市场建设工作,目前工作正积极推进。

责编 邬晓丹

特别提醒:如果我们使用了您的图片,请作者与本站联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欢迎关注每日经济新闻APP

每经经济新闻官方APP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