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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优先股政策发布 首批发行仍待细则

2014-04-21 00:56:34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张威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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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张威 发自北京

商业银行距离优先股发行再近一步。在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后不足一个月,银监会、证监会于上周五(4月18日),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补充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监管要求和路线图。

一位接近农业银行的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正在做发行优先股方面的申请工作。某证券公司银行业分析师向记者表示,从目前商业银行资本来看,发展比较快的银行都需要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但据她了解,相关细则并未下发,受限于细则,商业银行优先股上半年恐难落地。

有权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

早在2013年11月末,国务院便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并发布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正如此前市场预计,优先股试点方案将首先落户银行股,商业银行一级资本补充渠道也进一步拓宽。

上周五发布的 《指导意见》表示,商业银行应在发行合约中明确有权取消优先股的股息支付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的股息不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但是,要求商业银行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应充分考虑优先股股东的权益,并在付息日前至少十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

《指导意见》此次还明确,商业银行不得发行附有回售条款的优先股;商业银行应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设置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条款,即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商业银行按合约约定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但商业银行发行包含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优先股,应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

不过,《指导意见》对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转换价格和转换数量的确定方式并未提及,而是由发行人和投资者在发行合约中约定。要求商业银行披露定期报告时,应专门披露优先股强制转换情况。

银监会表示,开展优先股试点,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企业股份制改革,为发行人提供灵活的直接融资工具,优化企业财务结构,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有利于丰富证券品种,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多数银行有发行需求

2012年6月7日,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试行)》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对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为11.5%,对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为10.5%。并要求商业银行在2018年底前达到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同年12月,银监会再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对商业银行资本达标设立一个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逐步引入储备资本要求(2.5%),商业银行应达到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要求;期间,如需计提逆周期资本或监管部门对单家银行提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将同时明确达标时限,商业银行应在规定时限内达标。

此前,有市场声音表示,农业银行方面的优先股发行准备早在2013年9月便已经开始筹划。昨日(4月20日),一位接近农业银行的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农业银行是有发行优先股的计划,正在做这方面的申请工作,争取申请成为第一批发行优先股的银行。

“现在很多银行都面临资本充足率的问题,发展比较快的银行都有发优先股的需求,原来靠发次级债补充,但次级债按附属资本计算。后来,银监会要求核心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一个要求,就通过发优先股的方式补充核心资本。”上述人士表示。

上述证券公司分析师表示,因为股市现在不被看好,股权融资不太可能,很多银行必然要走发优先股这条路,来补充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在特殊时期也可以转股、减记,但只能补充二级资本,一级资本则可以通过优先股补充,所以银行大量发行优先股是毋庸置疑的。”

上述分析师表示,现在各家银行都在做准备,到底方案能否通过最终还要看细则,要细则出来后优先股发行才会真的出来,而且投行也会根据细则制定方案。细则目前都还没有出来,优先股上半年很难落实发行。

浦发银行副行长穆矢表示,有了《指导意见》,说明商业银行从规章制度上可以申请发行优先股了。银行多了一个资本补充工具,并不是说银行发行优先股越多越好,银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实际需求考虑,每个银行都有自己的资本规划,资本规划决定银行业务,银行要根据业务结构、金融服务、客户等标准,参考监管的资本要求,决定优先股发行的发行数量。保证需求的资本可以支撑业务的发展。“优先股对于银行资本补充和业务支持是一个好事,可以考虑选择,但每个银行能否发行,还要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申请。”

上述证券公司分析师表示,优先股发行的量都比较大,肯定是机构购买,不太可能是个人买,所以是否公开对银行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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