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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协严审代理资质 海外票代违规最高追究刑责

2014-01-22 00:50:55

在国外,如果一家机票代理商擅自在规定的固定价格上加价,严重的可能被追究刑责。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孙宇婷    

每经记者 孙宇婷

在1月17日《每日经济新闻》曝光“国内45条航线春运遭代理商加价售票”行为当日,中航协紧急发文,要求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和标准,坚决杜绝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企业违法加价销售行为,国家发改委价格司也第一时间与本报取得了联系,了解详细情况。

那么,在海外市场上,对于机票价格,以及相关的航空公司和代理人,又是如何控制和监管的呢?记者从业内人士处了解到,在国外,如果一家机票代理商擅自在规定的固定价格上加价,会受到重罚,而且可能会吊销执照,甚至对责任人、非法利益获得者追究刑事责任。

国内机票代理人准入门槛低

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起淮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国际航协早在1952年就专门针对机票代理做出规定,即对机票代理人入门的门槛、经营模式以及销售机票相关的价格(提价或打折)都做出了详细规定,符合这个标准,才可承认或授予机票代理的权利;第二,国际航协为航空公司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协议也做了一个统一的规范,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怎么代理?为此专门设立了标准合同;第三,对于航空公司与机票代理之间,不管是航空公司的票价还是代理人(包含)利润之后的票价,都必须严格上报航空运输协会。”

那么,在国内,机票代理人资质的准入门槛究竟是什么样的?为了解相关规定,昨日(1月21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投资者身份致电以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起家的A股上市公司腾邦国际(300178,SZ)。

该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表示,国内机票代理资质是由民航局委托国际航协进行管理,包括资格证书的发放,资格的年审等,其进入门槛不算高。对(二类)国内客运代理人的要求是注册资本最低50万元,要有两名经国际航协培训合格的销售人员,还需要有电脑、电话等相应设备;对(一类)国际客运代理人要求是注册资本150万元,要有两名能够操作国内和国际机票预定业务的工作人员。

该证代同时表示,“只有拥有代理资质的代理人按照航空公司的政策销售才是合法的,‘黄牛党’没有上述资格,利用买票信息不对称,先把票搞出来,再加价卖。”

“国内机票代理现在的管理政策是明折明扣,航空公司票面价格是多少,与消费者花多少钱买机票相应的行程单金额是一致的。如果是 ‘黄牛’,可能就无法提供行程单,或者提供假的行程单,或者提供不了足额的行程单。”该证代进一步表示。

其同时透露了一组数据,“中国大约有3万多人从事机票销售,据2013年数据,具有合法代理人资质的仅有6000~7000人。”

BSP出票对代理人资质要求高

昨日,记者登录国际航协北京办事处网站发现,在信息栏除看到客/货运代理人资格申请表外,还有国际航协对代理人违约、违规的处罚通知。根据通报内容,代理人常见的不规则行为包括在非认可营业场所从事销售、逾期结算等,记者并未看到有关代理商违规加价的行为。

“现在欧洲已经对定价、销售业绩的结算进行了联网,对于这个销售网络,(国际)航协有专门的监督机制、机构和人员,每销售一张机票的价格都能监控、录入和备案。这个系统被称为开账与结算系统,它能够把机票的合理性、合法性和价格的上涨和下跌都一一掌握并且备案。”张起淮表示。

记者从申银万国相关报告了解到,开账与结算计划(BillingandSettlementPlan)电子客票(中性票)简称BSP,是国际航协根据协会会员航空公司的要求,为适应国际航空运输的迅速发展,扩大销售网络和规范销售代理人的行为,而建立的一种供销售代理人使用中性客票销售和结算的系统。这种电子客票可以像纸票一样执行出票、作废、退票,换、改转签等操作。

BSP中性票由代理人销售,并通过国际航协指定的数据处理中心和清算银行进行结算和付款,从而避免了以往航空公司和代理人之间多种票证、多头结算、多次付款的状况。

记者了解到,在运作流程方面,航空公司通过国际航协将中性票给代理人,由代理人最终实现向消费者的销售。这种模式使各大航空公司的机票进入标准化时代,但是对代理人的资质要求很多。首先,代理人必须取得中国航协所颁发的一、二类资格认可证书,并获得航空公司委托,签订委托销售代理合同或是取得资格认可;其次,代理人如果要销售国际机票还需要获得国际航协所颁发的一、二类资格认可证书。具备条件之后,国际航协根据代理人的销售能力开始同意给代理人发放机票。

那么,航空公司为何愿意将舱位共享给航协?上述腾邦国际证券代表告诉记者,这是因为航空公司只能卖自身的票,一旦进到航协的平台后,就与其他航空公司的票一同出现在这一平台,而所有代理人也会通过这一平台进行采购,这就解决了每家航空公司应对几千家代理人的难题。

航企机票直销渐成国际趋势

据申银万国报告显示,目前民航机票的销售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航空公司通过国际航协向代理商发放BSP中性电子客票,由代理商再实现面向终端的销售;二是航空公司通过代理人进行的B2B销售;三是航空公司利用自身的销售渠道进行直销。三种方式中,前两种方式均离不开机票代理商的参与,属于分销。

在国际航空市场上,尽管通过BSP出票的代理人资质更有信誉度,但据2009~2011年跟踪数据显示,代理人BSP出票量呈现持续下滑态势,从2009年的54.1%下降到2011年的39.8%;而B2B航空公司本票出票量则呈现持续增长态势,2011年已超越BSP票份额,成为主要的分销类型。

根据劲旅咨询研究预测,到2015年,中国机票市场分销比重将由2012年的81%下降到71%。2015年BSP出票量约为38%,而B2B为33%,前者略微领先,所失去的市场份额主要是来自航空公司直销渠道出票量的增长。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从国外机票代理市场来看,在美国,航空公司机票直销比例已达61%;在欧洲,英国航空公司、德国汉莎航空公司、法国航空公司等直销份额也达到了50%。

海外票代擅自加价会被重罚

此外,欧盟国家根据自身规定结合本国法律,对于机票代理商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严格的处罚。

“欧洲的航空公司和机票代理商,都是法律上的责任人。”张起淮表示,“从(国际)航协对于航空公司与代理商在授权与代理之间的关系,还有航协的行业管理规定,以及政府的法律法规,都约束着航空机票的价格。”

“在国外,如果一家机票代理商擅自在规定的固定价格上加价,是要受到重罚的,而且可能会吊销执照,甚至对责任人、非法利益获得者追究刑事责任。”张起淮进一步说道。

记者了解到,在美国,有一项票价透明规定,该规定要求航空公司标价必须涵盖所有强制征收的税费和其他费用,目的是让乘客在订票时就清楚了解真正的票价。

因违反票价透明规定,2011年,美国运输部对英国维珍大西洋航空公司(以下简称维珍航空)处以5万美元的罚款。

据当时记录,一段时期以来,消费者从维珍航空网站的机票广告上无法直接看到基本票价之外的税费及附加费用。旅客点击票价信息,会进入一个仅含有路线和票价等简单信息的页面,而附加费用的种类及金额则以很小的字体显示在该页面的最下方。

美国运输部规定,机票广告必须显著标明旅客要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航空公司征收的附加费用,且该规定适用于所有美国及国外航空公司和机票代理。

加拿大也有类似的规定,张起淮告诉记者,“加拿大制定了有关机票代理的法规,要求机票代理商对于票价,不管做什么样的广告,或者对外销售,都要准确如实地报出价格的每一个项目。否则,将给予处罚。处罚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罚款,罚金高达几十万加元;第二就是取消代理人资格。”

典型案例

力推价格透明规定 英国公平交易署屡出重拳

每经记者 孙宇婷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英国对市场价格的监管主要通过反价格垄断、反价格欺诈、规范物价标识及价格社会监督来实现。

对于区域性的价格欺诈案件,如过度收费、标识错误、误导消费等行为,由英国各地贸易标准服务局调查处理,首次或轻微欺诈给予警告,屡次发生或情节较重的则由贸易标准服务局调查后向当地法院起诉,法院将处5000英镑以下的罚款。

航空公司禁止公布误导性价格

英国公平交易署是一个非部属独立行政机构,依据2002年 《企业法》创设,具有独立的执法权。公平交易署设有政策与战略部、消费者事务部等内部机构,主要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罚款和赔偿措施等。

在英国,如果航空公司和旅行社对廉价机票和度假产品作出误导性声明,将面临起诉甚至被勒令关闭的可能性。英国公平交易署警告称,对那些没有预先说明自身组织的旅行全额费用的公司将采取强硬措施。

英国旅行社协会(ABTA)对公平交易署的举动表示欢迎。英国旅行社的会员旅行社所售度假产品占英国度假产品总量的90%,其表示,将提醒所有会员准确公布度假价格的重要性。

英国旅行社协会首席执行官马克·坦泽表示:“我们非常支持公平交易署的举措,因为这将为旅游业带来公平的竞争环境。”

根据英国旅行社协会行为准则,会员必须在其度假产品的基本公告价格中写明所有固定的必收费用。为此,公平交易署还联系了旅行联盟、自助旅行运营商协会、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以及欧洲廉价航空公司协会,提醒他们必须保证自己的会员不向消费者公布误导性价格。

记者注意到,在英国旅行社协会官网的政策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及旅游业的部分作了重点阐述。

2011年11月,欧洲议会批准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1/83/EU),这项基本法将影响所有的商品和服务销售行为,其主要致力于确保信息的透明,确保明示消费者任何额外费用,并禁止向卖方支付过度费用等。

英航曾涉嫌操纵价格被重罚

记者了解到,2007年,英国公平交易署曾对操纵价格的英国航空公司开出了一张1.215亿英镑的巨额罚单。

2006年6月,英国公平交易署对英国航空公司和维珍航空公司合谋涨价事件进行调查,发现2004年8月至2006年1月期间,两家航空公司至少6次非法合谋,商议提高燃油附加费,把燃油上涨造成的损失转嫁给乘客。英航主要航线及维珍航空长途航班的燃油附加费,“不约而同”地从每张机票5英镑上升到60英镑。

英国公平交易署认为,这种通过“串通”操纵价格的做法有违公平竞争原则,决定给予英国航空1.215亿英镑(约合2亿4000万美元)的罚款。而维珍航空公司由于率先将有关细节提供给了英国公平交易署,从而免受处罚。

与此同时,美国司法部也宣布处罚英航3亿美元,这是其开出的数额第二大的反托拉斯罚单。

就英航在防止代理商加价方面有何举措和经验,《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曾向英航发去采访提纲,但昨日英航方面回应称,因相关业务发言人近期休假,无法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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