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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扣船是企业保全财产的措施 “海娜号”旅客系代为受过

2013-09-17 01:15:10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胡飞军 发自广州    

每经记者 胡飞军 发自广州

9月13日,因海航集团与沙钢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钢船务)的经济纠纷,导致海航集团旗下海航旅业 “海娜号”邮轮被扣韩国济州岛,使船上2300多人滞留,其中包括1659名游客,引发各方关注。与此同时,沙钢船务在韩申请扣押 “海娜号”是否合法合规引发争议。

新华社昨晚最新消息显示,“海娜号”邮轮取保工作于韩国时间16日18时完成全部法律手续,被扣留的“海娜号”终于获得解押,并于20时30分搭载最后一批游客返航回国。

当事双方激辩扣船合法性

事件发生后,海航方面表示,大新华轮船与江苏沙钢集团旗下沙钢船务之间的纠纷是正常的经济纠纷,且当事各方已约定适用英国法律,由英国法院管辖。海航称,沙钢船务在管辖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的情况下,通过济州法院扣留“海娜号”邮轮,导致游客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危害了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海航旗下邮轮游艇管理公司董事长韩录海称,国际范围内,扣船可引用的条文只有1952年和1999年签订的两项公约,韩国均非缔约国或参与国。申请扣船、涉案双方的公司也不是韩国国内企业。韩国济州法院此举涉嫌违反国际公约,侵犯中国法律。

而沙钢船务在发给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声明中称,“海娜号”被济州地方法院依法扣押后,海航集团完全有能力、有时间支付保证金,解除船舶扣押措施。但海航集团置韩国法律关于解除船舶扣押只收取现金保证金的特别规定于不顾,企图以其他担保形式或利用游客滞留造成政治和社会舆论压力的方式逼迫沙钢船务放弃扣船,恰逢周末休息日,人为扩大损失,给广大游客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沙钢船务董事张洁还对记者表示,公司申请的是扣押邮轮,而不是扣留游客,并表示愿意积极配合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妥善处置游客滞留问题。沙钢船务还表示,如海航旅业控股有限公司不愿承担对游客的应有补偿,沙钢船务愿意先行垫付游客返回国内的交通费用。

扣船被指损害游客利益

对于上述海航方面认为的韩国因不是1952年和1999年两项国际公约缔约国,韩国济州法院无权管辖,涉嫌违反国际公约,侵犯中国法律说法,业内一些律师并不十分认同。

“是不是国际公约国与扣船关系可能不太大,即使不是,一个有港口和海洋权益的国家,肯定有自己的海商法和自身的司法主权,扣船是有该国的法律规定和依据。”知名律师、跨国诉讼索赔专家郝俊波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扣船是对财产进行保全的一种措施,在国际上比较常见。

“邮轮行驶在韩国水域,韩国有独立司法主权,海航对该船有所有权或经营权且有担保责任,邮轮也属于其资产,韩国法院是可以申请扣押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告诉记者。

此次事件中,“海娜号”正是满载1659名游客和861名船员的豪华邮轮。据郝俊波介绍,在国际贸易纠纷中,扣船比较常见,通常是扣货轮,扣邮轮较少见。从法律上说,邮轮和货轮无太大的区别,属于财产,都可以扣,区别在于有游客会引起太多麻烦。

尽管从理论上说,邮轮和货轮被扣是同一个道理,沙钢船务也声明扣的是船,不是游客,可是这依旧存在较多争议。如海航方面所说的,韩国方面选在周五扣船,导致海航方面无法及时交保证金解扣,船上有一位发高烧的儿童和一位突发心脏病的老者。

“这次事件的根源是海航集团与沙钢船务的纠纷得不到妥善的解决,导致旅客代为受过,人身自由受限。”刘俊海认为,韩方应该以人为本,尽量尊重和保障旅客的利益和人格尊严,在广大旅客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依照法律维护债券人的利益。

中国旅游研究院院长戴斌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虽然商家之间的纠纷诉诸法律很正常,济州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也有据可依,但是必须注意的这是一艘邮轮而不是货轮,韩国方面实施扣留,客观上形成“挟游客为人质”达到目的的效果,损害了游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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