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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环保司法解释震慑问题企业

证券时报 2013-07-31 11:07:02

日前,“两高”推出新的环保司法解释,对2011年刑法修正案“环境污染罪”表述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其核心内容是扩大污染物认定范围、降低入罪的门槛和加大处罚力度。

山东地下水污染、镉米污染等频频爆发的恶性污染事件,让环境污染问题成为百姓不能承受之重。

日前,“两高”推出新的环保司法解释,对2011年刑法修正案“环境污染罪”表述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其核心内容是扩大污染物认定范围、降低入罪的门槛和加大处罚力度。这份被外界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司法解释,意在透过严刑峻法给存在环保问题的企业施加强大压力,促其整改。

用30年走过了西方国家百年的工业发展阶段的中国,其发展成就有目共睹,但也留下了工业化建设中巨量污染物排放的难题。以列入环境污染国家防控重点的重金属行业为例,有数据显示,蓄电池、有色金属、稀土产量的世界第一,却也给中国带来1/5土地、1/10的粮食、80%河流的底泥受到重金属污染。

新司法解释明确列举了污染环境罪之“严重污染环境”入罪条件的十四项标准。其中特别提到,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不单独规定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这意味着企业造成环境污染以罚代刑时代的终结,环境污染的责任认定直指个人。

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存在环保风险的企业震慑作用明显。“现在环保问题都是上升到负刑事责任的层面,哪个领导愿意用自己的身家性命去冒这个风险?”面对环保安全问题的提问,有冶炼企业负责人反问记者。“面对环保风险我们每天诚惶诚恐,压力很大。”他们说。

不过,在严刑峻法面前也不乏顶风作案者。新司法解释墨迹未干,广西就爆出新的水污染事件。广西私营企业汇威选矿厂恶意向溶洞偷排含有镉、铊的有毒废水造成贺江水系两种重金属超标、鱼类死亡。目前,公安机关已依照新解释的规定,按涉嫌污染环境罪将矿厂负责人刑拘。

原文链接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3-07/31/c_125091717.htm

责编 赵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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