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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为小微企业免税需考虑财政承受力

证券时报 2013-07-31 10:36:53

自8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2万元的小微企业将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于“力度不大”的质疑,财政部税政司昨日作出回应称,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往往需要充分考虑政策的协调和均衡性以及财政的承受能力。

自8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2万元的小微企业将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于“力度不大”的质疑,财政部税政司昨日作出回应称,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往往需要充分考虑政策的协调和均衡性以及财政的承受能力。如果减免税规模过大,将会影响公共财政支出的规模,实际反而会削弱财税政策整体效果。

财政部、国税总局昨日下发通知,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财政部税政司称,据初步估算,这将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预计年减税规模近300亿元。此项政策是在国家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惠及小微企业发展的税费政策基础上,新出台的一项税收优惠,体现了国家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有观点认为,此项政策的力度不够大,受益面不够广,希望进一步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对此,财政部指出,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往往需要充分考虑政策的协调和均衡性以及财政的承受能力。在当前形势下,针对月销售额2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实行免税政策,适用范围是适当的,措施是有力的,也是比较公平的。一方面,每个企业在发展初期,规模较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相对较低,生产经营的税收敏感度更高,对政策扶持的需求更大,同时,这些企业往往也最具有活力和发展潜力,“好钢用在刀刃上”,才能充分发挥减免税政策的扶持效果。从另一方面看,如果减免税规模过大,将会影响公共财政支出的规模,实际反而会削弱财税政策整体效果。

除上述免税政策外,财政部税政司称,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原适用5%营业税税率的小微企业,改征增值税后,大部分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税负水平下降40%。原适用3%营业税税率的小微企业,因为由营业税的价内核算变为增值税的价外核算,税负也有所下降。改革试点使小微企业普遍受益。

原文链接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3-07/31/c_125091681.htm

责编 赵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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