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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68%儿童性侵案发生在熟人中

人民日报 2013-06-21 11:14:44

全国妇联对300多个儿童性侵案的跟踪发现,有68%的案件发生在熟人中,而且此类儿童性侵案件持续的时间较长,平均在4.8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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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上午,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中国儿童中心主任丛中笑、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以“健全机制 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社会公众保护儿童认知与行为差距大

在谈到全国妇联在保护儿童权益方面开展的工作时,蒋月娥介绍,全国妇联针对留守儿童推出了“共享蓝天”留守儿童关爱行动,通过组织志愿者,利用家长学校为留守儿童提供代理家长、代理妈妈等关爱服务,帮助他们弥补亲情缺失,构筑安全网络。

蒋月娥认为,社会公众对于儿童优先、保护儿童的认知与他们的行为差距比较大。有些人推崇“棍棒之下出孝子”,认为管孩子是家务事,不属于虐待。他们对孩子的权利没有正确的认识,不能运用科学的方法来教育孩子。

在机制上,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牵头部门和协调机制来开展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伤害的工作。所以,导致一些部门对虐待儿童行为很难早期介入,执法无据。

“法律规定虐待致死也只有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难以起到威慑作用。”蒋月娥说,全国妇联从2008年开始就积极推进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目前《反家庭暴力法》建议稿已提交立法机构。全国妇联还开展了受暴力侵害和拐卖被解救儿童临时监护制度的专题研究,已通过提案、报告等不同渠道提出了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修改《刑法》以及综合治理拐卖犯罪买方市场的对策建议。

法律保护不完善是性侵案多发主因

全国妇联对300多个儿童性侵案的跟踪发现,有68%的案件发生在熟人中,而且此类儿童性侵案件持续的时间较长,平均在4.8年左右。这些案件的频频发生也说明,家长、教师还有与儿童密切接触的人员尚未形成基本的儿童保护意识。例如在有的案件中,对已经发生的教师对儿童的性侵害案件,其他教师往往采取漠视的态度。家长在教育和监护孩子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存在一定的疏忽和失职,这可能是校园性侵害案件的直接原因。而目前针对儿童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也是这类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

在谈到校园性侵事件频发问题时,蒋月娥认为,现在一些儿童教育培训机构发展比较迅速,但从业人员良莠不齐,且对培训内容和形式缺乏科学的规范,政府监管也比较滞后。在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中,个别老师缺乏守法意识。在机制上也有待完善,比如缺少对教师、医生这种特定的主体发现报告儿童伤害事件的义务规定,缺少对相关部门的干预救助措施和程序的具体规定。同时,专业性的儿童社工服务机构比较匮乏,国家在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暴力伤害方面的投入与儿童保护的实际需求之间差距也较大。

校园不是孤岛。丛中笑认为,校园性侵事件是一种社会不良作风的表现,儿童保护问题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当儿童受到伤害和遇到困境的时候,应该在第一时间得到帮助,需要更多的机构联合落实“儿童优先”制度。

要将后期堵漏变成前期预防

在谈到如何进行青少年性教育话题时,张雪梅指出,现在学校的性教育工作中存在一个尴尬的现象,就是老师不知怎么讲,孩子不知怎么学,没有针对性强的教材,在一些农村地区表现尤甚。但要注意的是,性教育不仅是给孩子们讲青春期性的问题,还要教他们一些自我保护的策略和方法。对教师行为加强管理不仅是对儿童性侵案件提出的要求,也是对整个校园安全管理的一个要求。

张雪梅对此提出建议,从根源上预防教师对学生的暴力行为,更重要的是将后期堵漏变成前期预防。

教育部和公安部、司法部在2003年出台了一个针对预防校园性侵害的通告,规定了当教师发现有儿童受到性侵害案件的强制报告制度,如果知情不报将被开除教师队伍并且永不录用。但是从最近这10年的实践来看,这项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张雪梅建议,对于老师和委托看护人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同时在委托监护中也应当强化儿童住所地的村(居)委会和政府部门的责任,避免看护人对儿童实施伤害。

原标题: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等做客人民网谈儿童合法权益保护

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

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13-06/21/nw.D110000renmrb_20130621_2-11.htm

责编 刘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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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上午,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中国儿童中心主任丛中笑、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以“健全机制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社会公众保护儿童认知与行为差距大 在谈到全国妇联在保护儿童权益方面开展的工作时,蒋月娥介绍,全国妇联针对留守儿童推出了“共享蓝天”留守儿童关爱行动,通过组织志愿者,利用家长学校为留守儿童提供代理家长、代理妈妈等关爱服务,帮助他们弥补亲情缺失,构筑安全网络。 蒋月娥认为,社会公众对于儿童优先、保护儿童的认知与他们的行为差距比较大。有些人推崇“棍棒之下出孝子”,认为管孩子是家务事,不属于虐待。他们对孩子的权利没有正确的认识,不能运用科学的方法来教育孩子。 在机制上,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牵头部门和协调机制来开展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伤害的工作。所以,导致一些部门对虐待儿童行为很难早期介入,执法无据。 “法律规定虐待致死也只有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难以起到威慑作用。”蒋月娥说,全国妇联从2008年开始就积极推进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目前《反家庭暴力法》建议稿已提交立法机构。全国妇联还开展了受暴力侵害和拐卖被解救儿童临时监护制度的专题研究,已通过提案、报告等不同渠道提出了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修改《刑法》以及综合治理拐卖犯罪买方市场的对策建议。 法律保护不完善是性侵案多发主因 全国妇联对300多个儿童性侵案的跟踪发现,有68%的案件发生在熟人中,而且此类儿童性侵案件持续的时间较长,平均在4.8年左右。这些案件的频频发生也说明,家长、教师还有与儿童密切接触的人员尚未形成基本的儿童保护意识。例如在有的案件中,对已经发生的教师对儿童的性侵害案件,其他教师往往采取漠视的态度。家长在教育和监护孩子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存在一定的疏忽和失职,这可能是校园性侵害案件的直接原因。而目前针对儿童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也是这类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 在谈到校园性侵事件频发问题时,蒋月娥认为,现在一些儿童教育培训机构发展比较迅速,但从业人员良莠不齐,且对培训内容和形式缺乏科学的规范,政府监管也比较滞后。在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中,个别老师缺乏守法意识。在机制上也有待完善,比如缺少对教师、医生这种特定的主体发现报告儿童伤害事件的义务规定,缺少对相关部门的干预救助措施和程序的具体规定。同时,专业性的儿童社工服务机构比较匮乏,国家在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暴力伤害方面的投入与儿童保护的实际需求之间差距也较大。 校园不是孤岛。丛中笑认为,校园性侵事件是一种社会不良作风的表现,儿童保护问题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当儿童受到伤害和遇到困境的时候,应该在第一时间得到帮助,需要更多的机构联合落实“儿童优先”制度。 要将后期堵漏变成前期预防 在谈到如何进行青少年性教育话题时,张雪梅指出,现在学校的性教育工作中存在一个尴尬的现象,就是老师不知怎么讲,孩子不知怎么学,没有针对性强的教材,在一些农村地区表现尤甚。但要注意的是,性教育不仅是给孩子们讲青春期性的问题,还要教他们一些自我保护的策略和方法。对教师行为加强管理不仅是对儿童性侵案件提出的要求,也是对整个校园安全管理的一个要求。 张雪梅对此提出建议,从根源上预防教师对学生的暴力行为,更重要的是将后期堵漏变成前期预防。 教育部和公安部、司法部在2003年出台了一个针对预防校园性侵害的通告,规定了当教师发现有儿童受到性侵害案件的强制报告制度,如果知情不报将被开除教师队伍并且永不录用。但是从最近这10年的实践来看,这项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张雪梅建议,对于老师和委托看护人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同时在委托监护中也应当强化儿童住所地的村(居)委会和政府部门的责任,避免看护人对儿童实施伤害。 原标题: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等做客人民网谈儿童合法权益保护 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 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13-06/21/nw.D110000renmrb_20130621_2-11.htm 海南万宁校长性侵案一审判决 陈在鹏领刑13年半 本报海口6月20日电(黄晓慧、刘佳)6月20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原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在鹏、原万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冯小松犯强奸罪两案,分别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当庭公开宣判。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在鹏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冯小松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冯小松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据了解,庭审中,被告人陈在鹏和冯小松的辩护人分别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只构成猥亵儿童罪。该意见法庭未予采纳。 据万宁警方介绍,今年5月8日下午,万宁6名小学生集体失踪。经警方调查,6名小学生在5月8日晚曾被犯罪嫌疑人陈在鹏和冯小松分别带到酒店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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