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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加码银保监管 广西推行一对一进驻

2013-02-20 00:59:43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黄俊玲 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黄俊玲 发自北京

去年底央视 《每周质量报告》栏目曝光银保产品销售乱象,引发了业内外对银保销售的极大关注,进入2013年,银保问题再度成为保险业关注的焦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近期从多地获悉,从2012年底至今,北京、山西、广西等地监管部门陆续对银保市场监管加码,特别是广西地区,2013年起银保代理模式发生重大变革,开始实施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银保新政。按照去年底广西保监局、广西银监局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广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1+1”模式的实施意见》,从2013年开始,广西地区的银行营业网点(含信用社),在一段时期内将只能代理销售一家人身保险公司的寿险产品,这也意味着广西地区的银保合作将由“1对多”变为“1对1”的模式。

保监会的数据显示,2013年是寿险满期给付的高峰年,仅银保五年期业务就有2300亿元,监管加码和满期给付因素双重叠加,无疑对保险公司的销售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广西:银保代理模式1+N变1+1/

2010年11月,一份名为《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特急文件由银监会下发至各地银监局和商业银行。拉开了“银保”新政的序幕,此轮新政最大的变化一是叫停银保驻点销售,二是银保销售“一对多”的合作模式被局限在3家之内,此后银保合作“1+3”模式渐成市场主流,由此也带来保险业竞争格局发生深刻变化。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进入2013年来,个别地区正开始实施更为“严格”的银保新政。2012年年底,广西保监局、广西银监局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广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1+1”模式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规定,从2013年开始,广西辖内每个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证》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的营业网点,在一定时期内只能代理销售一家人身保险公司的寿险产品,不得同时代理销售其他人身保险公司的寿险产品;合作时限规定为1年,只有发生列明的9种特殊情况,合作双方才可以在合作期限不足1年时终止代理关系。实施意见还规定了衔接服务和深化合作的其他内容。

广西银保市场此轮由“1+N”变“1+1”的转变,被当地一些保险业人士称为“史上最严”银保新政。事实上,广西早在2009年已在北海市开展银保代理“1+1”模式试点。此次在广西范围内全面推广银保合作 “1+1”的合作模式,广西保监局认为:这是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和银保商业贿赂、促进广西银保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不过,对于未来的竞争,一些业内人士表示担心,某银行工作人员涂先生在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表示,这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手续费上涨,因为一家银行网点只有一家合作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都会希望能选中,多家竞争的话,就有可能会推升手续费。他坦言,该政策可能会对一些知名度比较高、品牌形象好的大保险公司有利。

据广西保监局一位不愿具名的内部人士透露,目前广西已经开始在银保市场实施这种合作模式了,同时对于业内人士担心的可能引发保险公司为了争夺银行网点而采取过高手续费的问题,他坦言,手续费有自律规定的。他同时透露,这种合作模式以前北海试点的效果好,后来还在其他市也搞了这种合作模式,效益和业务、市场情况都还不错,所以才推广到全广西范围的。

山西:探讨银保分类监管模式/

相对于广西对银保合作模式的探索,山西的银保监管也开始加码,不过却与广西的模式不同,山西开始探讨银保分类监管的模式,其中一家机构如果被主流媒体负面报道3次及以上,将被直接列为D类,受到包括 “暂停审批其新设代理营业网点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在内的监管限制。

近日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2013年开年之后,山西保监局就向当地银邮类兼业代理机构 (含信用社)下发了《山西省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开始探讨对银邮类兼业保险代理机构进行分类监管。该保监局表示,将对辖区内的银邮类兼业代理机构按100分制进行评分,根据得分结果由高到低依次评为A、B、C、D四类。

如规定,银邮兼业代理机构有以下五类情况的将直接列为D类,即:第一,查实存在销售误导且未及时妥善处理向该保监局投诉3次以上或被主流媒体负面报道3次以上的;第二,100名以上投保人或保险从业者集体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或虽不足100人,但影响恶劣的;第三,存在单一保险代理营业网点突然出现100名以上的投保人集中退保,或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1亿元的;第四,查实存在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第五,拒绝和妨碍山西保监局监督检查工作的。

山西保监局表示,对A类机构,除实施正常的日常监管外,原则上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对B类机构,将采取与省级机构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提示机构在代理保险业务中存在的管理风险,提出明确整改要求。

对C类机构,将采取暂停增加业务种类的审批事项,责令其限期整改,从紧审批其新设代理营业网点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对D类机构,将列为跨年度实施现场检查的重点对像,暂停新设机构营业网点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等。

天津:尝试银保销售人员分级管理/

事实上,在2012年底北京银监局和保监局就开始着手规范银保市场,两家监管机构共同下发文件,包括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对代理销售保险业务过程进行全程录音等措施。

此外,北京银监局和保监局还要求,保险公司在新单回访中发现保单信息不真实、投保资料非本人签名、投保人对监管规定的回访内容作出否定回答、投保人对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理解不清等问题时,应将该保单作为问题件处理。2013年1月底,北京保监局开出今年的第一张罚单,对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骗投保人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重要情况等问题,对其罚款40万元。

此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还了解到,天津开始尝试对银保销售人员进行分级管理,即对银行、邮政保险销售人员划分为初、中、高三个等级,级别越高其培训和考核标准将越高,销售万能、投连险等较复杂的寿险产品须具备中级以上资质。此外,天津保监局计划在2014年起要求银保销售人员持有代理人证和销售等级证进行“双证”展业。

相对于北京、天津的银保监管措施,厦门当地的监管部门也在开始密集调研当地银保市场,包括调研当地的银行和保险公司。

厦门保监局称,在与当地银监局联合开展的银保合作情况调研中发现,银保产品两大问题成银保关注焦点:一是分红险透明度不足,二是与银行销售特点适应性不足,即产品同质化,难以为客户选择与其特征相匹配的银保产品;产品保障性功能不足,难以适应银行客户资产配置的要求;产品复杂,不适应银行个人业务“三分钟营销”特征。

对此,厦门当地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普遍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增强分红险信息披露透明度,允许披露消费者较为关注的信息,引导保险公司增强产品保障性功能,简化产品设计,根据客户特征细分产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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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隐忧:年内2300亿元满期给付压顶

在上月保监会举行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通报暨培训会议上,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透露,今年是寿险满期给付的高峰年,仅银保五年期业务就有2300亿元,退保和满期给付因素叠加,对保险资金运用提出更高的要求。陈文辉表示,当前保险资金运用面临的突出问题,就是保险资金收益和结构不能有效支持负债。主要表现为:一是投资收益率偏低。2008年~2012年,行业投资收益率分别为1.89%、6.41%、4.84%、3.49%和3.39%,大部分年度的收益率都低于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相比一般5.5%左右的寿险产品精算假设,收益率缺口较大。

有业内人士坦言,这2300亿元的满期给付能不能达到预期的收益,能不能达到像销售时所说的投资收益率,能不能使消费者满意,将是考验2013年保险公司银保销售的重大问题。

事实上,为了应对满期给付和可能出现的非正常退保,各地保监局也都已经在采取应对措施。如北京保监局在去年就曾要求保险公司高度重视,针对满期给付,应提前掌握即将满期的客户信息,确保给付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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