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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评级 投资人付费模式期待制度配合

2012-07-19 01:22:56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万敏 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万敏 发自北京

走进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茶几上摆着一整套功夫茶的茶具,但公司总裁蔡国喜却笑着表示,“忙得没有时间喝茶。”

作为国内首家采用投资人付费业务模式的新型信用评级公司,中债资信的业务模式已从初创走向成熟。蔡国喜接受《每日经济新闻》(以下简称NBD)记者专访时表示,债市的发展为评级行业提供了新的机遇,而投资人付费模式需要有关监管制度予以配合。

信息获取存发行人配合问题

NBD:去年4月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等17家债券市场投资机构签署信用评级投资人服务协议,现在业务进展情况怎么样?

蔡国喜:到今年4月底,已顺利完成第一期投资人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提供了122份主体评级报告。总的说,投资人对我们的报告比较满意。

NBD:公司的投资人付费模式目前收益情况如何?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规划是什么?

蔡国喜:去年基本收支平衡,今年还说不准。感到欣慰的是,客户对我们的服务基本认可,现在有些新的投资人来找我们谈合作,有新的需求进来。今年计划把主体评级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争取覆盖主要的行业,形成行业内的一个序列。另外,我们对创新产品评级也很重视,如资产证券化等评级也都在建设。现已与一些银行资产证券化项目开展合作。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评级主要关注现金流对债务的保障程度,属于债项评级的范畴。产品底层是一些银行的基础资产,就是贷款,其贷款企业的基础情况会影响到现金流回收率。相对来说,比单个主体评级更复杂一些,会运用到很多模型技术方面的东西。

NBD:此前,包括国际和国内的评级公司,多数采取发行人付费的模式。在中债资信的投资人付费模式中,会不会遇到由于发行人不配合而产生的信息获取方面的问题?

蔡国喜:从信息获取角度看,包括发行人付费模式也面临相同问题。信息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是我们共同面临的问题。在信息获取上,发行人付费模式或更顺畅一点,但也有不利的地方。在国内,评级公司在债市处于边缘位置,受到发行人、主承销人的一些压力,难以真正客观公正地表达自己的评级意见。

对投资人付费模式来说,信息获取存在发行人配合问题,需多方面努力去解决。我们要通过业务做出影响,评级结果尤其是得到市场投资者的认可,它就有公信力,也有约束力了,反过来发行人就会配合。

NBD:在你们获得这个市场地位之前,在制度保障方面是否还需有所完善来推动这种业务模式?

蔡国喜:从现有监管制度看,这种监管制度一开始就没有考虑到还有投资人付费模式,所有的规定都是针对发行人付费模式去阐述,这方面政策是缺失的。希望有关监管规则能够涵盖对发行人的约束,要求其配合各类评级机构提供材料和现场调查。同时,对我们也要有一定约束,规则都是双方面的。包括评级机构对信息的保护和合理使用,保障我们在业务中以独立客观的态度去做评级。

目前,交易商协会正在组织制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作为投资人付费模式的评级机构,我们在这方面也提出了一些建议。

高收益债 评级标准需校正

NBD:现在国家高层越来越重视债券市场的发展,也不断鼓励提高直接融资的占比。债券市场的发展对评级公司来说意味着什么?

蔡国喜:债券市场大发展,对评级行业来说肯定是福音,提供了很大的机遇。因评级依赖于债券市场发展,债市尤其是信用债市场的发展,是评级行业发展的基础。随着债市不断发展,发债主体将从优质企业逐步拓展到低信用评级的企业。此时,就更加需要评级公司的参与,发挥信用评级为投资人揭示风险的作用,对评级公司如何评判受评对象信用风险的能力也提出更高要求,这对也是一个挑战。从技术体系来讲,要坚持我们的评级标准,客观地评级,这样才能把机会变成真正的机遇。

NBD:高收益债开始发行,发行人主体的构成和以往的债券品种也会发生一些变化,这对评级公司的工作会带来什么变化?

蔡国喜:原来评的可能是较成熟和较好的企业。高收益债发行后,我们的评级方式和标准怎么调节,可能需要经验积累和校正。评级里有一个短板理论,某一个因素很差,在评级里可能就抵消其他好因素,这些东西怎么体现,在评级体系里,都要考虑。我们前期可能也做些很小的企业评级,其级别不能简单按规模来给,有很多因素要考虑。评级的科学性和艺术性如何把握,要靠专业经验判断。

NBD:山东海龙债最后没有出现违约,中国的债市也惊险地避过了违约 “第一例”。信用债市场发展中“违约”或是不可避免的现象,您怎么看待评级公司在风险事件中的作用?

蔡国喜:评级高不意味着不违约。如评级机构授予某只债券“AAA”评级,也只能说明它违约的概率小于“BBB”的同类别债券,并不能保证它不会违约。所以,信用评级不能直接预测受评对象是否违约,而只是对受评对象违约概率的高低进行判断。而且,因评级本身在信息获取的及时性、基础信息的质量等方面存在天然局限性,一味要求评级机构及时甚至预先对受评对象的信用风险进行准确反映并不现实,也不合理。

风险事件发生时,关键看评级公司是否能够尽职履责,有没有及时主动跟踪监测受评企业的经营现状,独立客观、不受利益影响地作出判断,并及时揭示受评企业信用风险,发挥其解决信息不对称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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