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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陵被免董秘:律师未出席免职会议

2012-02-15 01:15:50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戴榆 发自上海    

每经记者 戴榆 发自上海

昨日 (2月14日),上海金陵(600621,收盘价4.66元)被罢免董秘陈炳良在网络上再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就13日晚间上海金陵发出罢免其职务的公告继续质疑。他认为除该公告有实体违法、自己被无故解聘外,还指称出具法律意见书证明临时董事会合法性的两名律师并未参加12日当日会议。

昨日,陈炳良再次强调解除其职务存在实体违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8年修订)》第3.2.9条规定,“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同时,上海金陵解除其职务也不属于上述规则中3.2.10条解聘董秘情形。

就此,昨日江苏创盈律师律所主任涂勇律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因“工作原因”解除董秘职务行为确不属于上海交所规则中的法定解除的情形。他坦陈,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董秘任免方面的硬性规定,除法定解除情形之外,上市公司仍可解除董秘职务,属经营自主权,但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陈炳良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公告还存在着其他诸多问题。

据陈炳良昨日向记者提供的上海某律师事务所2月13日出具的有关上海金陵临时董事会的法律意见书中写道:“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2012-1)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符合 《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但他表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两位律师并未参加12日当日的临时董事会议,却用法律意见书的形式来证明临时董事会的合法性,令人质疑。涂勇律师也对记者表示,按照证监会规定,如果律师未出席董事会,是不可以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另一位律师也表达了相同观点。此外,陈炳良还提出,该公告没有备查文件栏目,且公告未经尚在履职的董事会秘书签字同意就披露。

陈炳良昨日还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进一步指出,上海金陵实际控制人仪电控股公司治理也存在一定问题,他指出,该集团旗下四个公司董事会及高管大都皆为“仪电系”掌控。记者了解到,仪电控股旗下有四大上市公司:上海金陵、广电电子(600602,收盘价4.72元)、飞乐股份(600654,收盘价5.05元)、飞乐音响(600651,收盘价7.64元)的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的确大都具有“仪电系”身份,且占据投票决定权优势,而仪电控股党委副书记田原仅一人就兼任三家上市公司监事会主席一职(以上人员任职情况系根据4家公司2011年半年报整理)。

对于陈炳良提到的上述问题,记者致电上海金陵和仪电控股进行询问,但相关人士皆以“领导不在”、“不清楚”为由,未进行具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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