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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需过度诠释电信联通涉嫌垄断案

每经网 2011-12-12 10:35:44

在讨论之前,我们需要弄清楚,在“中国电信和联通涉嫌垄断”案中,他们涉嫌的可能是哪种垄断行为?

“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涉嫌垄断”案当事者是名列前茅的巨型央企,报道者又是央视这样的强势媒体,理所当然地在社会上和资本市场掀起了巨大的波澜。但纵观此事经过,不能不认为,此事报道方式本身就存在一系列瑕疵,不少评论者又抱有太多的额外意图,不宜过度诠释。

在讨论之前,我们需要弄清楚,在“中国电信和联通涉嫌垄断”案中,他们涉嫌的可能是哪种垄断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第三条,该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三种: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显然,在这三种行为之中,只有可能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种行为。那么,中国电信和联通具备市场支配地位、而且滥用了这种地位吗?有太多的评论混淆了一些基本的概念:

首先,中国电信和联通的市场份额虽高,但不等于中国电信和联通在此案涉及市场上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第十九条只是把市场份额当做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条件,而且明确规定,“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越是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其规模效益就越突出,市场集中度高的特征就越明显,电信正是一个这样的产业。《反垄断法》主旨并不是对抗经济和技术客观规律,阻碍技术进步,也不应当被解释成这样。相反,其第五条明确指出,“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正因为如此,除市场份额外,《反垄断法》第十八条“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中还规定了一系列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等。

在更高的层次上,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反垄断”本身并不是目的,反垄断法规反的目标是因为垄断而造成的技术停滞和服务低劣;假如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意味着必需的较高质量和较好服务,意味着较为迅速的技术进步,那么这种所谓“垄断”即使不是保护的对象,至少也不应该是打击的目标。美国国会规定军事采购额须有22%来留给中小企业,其结果是不少号称“厨房公司”的作坊式企业有了可乘之机。正是依靠这条规定,几年前五角大楼军用芯片招标,一个对产品一无所知的40来岁美国妇女玛利亚在网上偶然看到后居然就能拿下270万美元合同。我们反垄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不应演变成这种笑话。在这个国家之间竞争激烈的世界上,我们这个还在奋力赶超的发展中国家尤其不能自废武功,也没有多少资本这么干。

即使不考虑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问题,为了增强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定价能力,改善我国在国际经贸利益分配格局中的地位,我们在不少行业(特别是能源、电信等行业)也需要赋予一些国有控股公司垄断经营权利,在不少行业必须设立较高的市场准入门槛,必须组织、协调统一的对外贸易价格谈判,为此,我们不能在这些行业一味主张对内开放,对内开放的内容也更多地应当是向多元化的国内投资主体开放这些垄断企业的股权参与,而不是批准设立过多的新企业。

在互联网接入市场上,作为联通占有固话网络最大份额的北方市场消费者,我确实认为联通的ADSL服务价格过高,服务质量也有待改进,但我能很轻易地转入方正宽带、宽带通等其它有线宽带接入供应商,表明联通在此市场上并不具备多么强的市场支配地位。而在中国电信占有固话业务最大份额的南方市场上,根据我每年在深圳父母、妹妹家里的感受,竞争比北方市场更激烈。从近半年来北京各处纷纷动土兴建20兆光纤入户工程来看,联通这样的基干电信服务供应商也在努力改进服务。而且,发改委此次调查针对的是互联网服务供应商(ISP)的专线接入市场,与直接面向消费者的有线宽带接入市场不同,竞争更加激烈,除基础电信运营商外,还有700多家合法ISP可以提供带宽,更不用说非法的宽带业务供应商了。

中国电信和联通在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专线接入市场上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尚且存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说更难以成立。发改委指责的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价格差异虽然存在,但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专线接入的宽带产品(如国际和国内接入差异、穿透和静态借入差异)、服务保障条款和竞争态势不同,决定了价格差异是合理而且必然的。如果不考虑产品、服务和市场不同,仅仅因为价格存在差异就要管制价格,那实质上就成了政府定价,在这个市场上必将激励企业服务向低标准看齐。这又不是基本民生用品,有必要耗费我们有限的公共管理资源搞成实质上的政府定价吗?

不仅如此,发改委和央视此次公布此案的方式和时间也不无可商榷之处。《反垄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由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相关立法同志审定的条文注释,向社会公布的应当是查处结果。 问题是发改委虽然在6月份通报了肯定性的初步调查结论,但尚未完成征求相关部门和企业意见的法定程序(《反垄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调查对象有陈述意见的权利),此时便通过央视披露反垄断调查情况,无怪乎会引起许多非议。

从初步调查结论到公布的方式和时机,发改委方面尚且存在如此之多的可商榷之处,铺天盖地的媒体报道中毛病更多。如许多报道声称将罚款数亿至数十亿,问题是此次调查针对的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专线接入市场,而不是整个有线宽带借入市场,即使最终认定构成违规,要按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罚款,也只应当以ISP专线接入为基数,而不是以整个有线宽带收入数百亿元为基数,而ISP接入市场只是有线宽带接入市场很小的一部分。还有不少舆论拿中国这个地形复杂、国土广大的发展中大国与某些小国、发达国家相比,要求中国网络接入费用向他们看齐,这种貌似“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思维方式不过是短视和贪婪、自私而已,本质上与把希腊乃至整个欧元区推向濒临破产境地的那种思维方式无异。至于某些论者意图借机宣扬私有化之类主张,那就更等而下之了,除了人为地把水搅混之外别无作用。

(2011.11.12,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

责编 刘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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