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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毅:醉驾轻微是否入刑更应听取民意

2011-05-17 02:15:47

王毅

  由于最高法副院长张军称勿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的发言,5月13日,东莞首宗醉驾案开审时,主审法官毕玲庭后告诉记者,该市第二人民法院已经收到国家最高法对醉驾入刑的最新要求,即醉驾入刑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

    (5月16日《南方日报》)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只要醉驾,不问情节,不问后果,都构成犯罪。然而,5月10日,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的一席话却引起了极大争论。据新华社消息,张军在重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称,《刑法》修正案(八)甫一实施,各法院应慎重稳妥具体追究醉驾者责任,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只要达到醉驾标准,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张军的一席话被许多人认为是给醉驾入刑“留口子”,但也有法学家认为,这是对法官在量刑时的善意提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日前接受媒体采访就表示,在审案实践中确实可能存在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不宜定罪。黄京平还说,《刑法》第13条的规定属于总则,而新增的危险驾驶罪属于分则,所有分则的适用都必须受总则制约。

    就在5月15日,新华社发表署名文章,称醉驾入罪的法律解释权最终应该归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最高法。这是目前为止有关方面对于最高法官员做出  “醉驾情节轻微不入刑”解释之后的一次最强硬的回应。毫无疑问,新华社的这篇文章让我们明白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即最高法官员无权就醉驾是否该依据情节来入刑进行任何的解释。既无解释权,那么最高法对醉驾入刑的最新要求,自然也就是不成立的。

    其实,就在张军做出醉驾轻微不入刑的解释之后,坊间的争议就一直不断。可以说,绝大多数的网友都对张军的解释予以了质疑,公众更为担心的是,一旦醉驾依据情节来决定是否入刑,那么认定情节的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将会无比的广阔,这也意味着其中必然潜藏着腐败的可能性。而一旦醉驾情节的认定环节上出现以权谋私之举,恐怕将从根本上撼动对醉驾的严厉打击,好不容易形成的打击醉驾氛围恐怕也就此被一举破坏。

    我个人觉得,醉驾是否视情节轻重来决定入刑与否,最高法的解释固然不能作为依据,就算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要拿出一个解释来,也理应先征询民意,听听公众的意见。道理很简单,醉驾视情节轻重来决定入刑事关每个公民的利益,更事关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因此有关此方面的法律解释,必须最广泛地征求整个社会的意见,不经征询民意的程序,而直接解释,就算是程序上合法,也恐不妥。

    如果  “醉驾是否视情节轻重来入刑”广泛征询了民意,显然是有利于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据此拿出一个终端解释的,毕竟最高法官员所谈的问题,只是一个法理层面的问题,学术性大于现实性,而置诸现实的语境,则即使在各地严打醉驾的高峰期,醉驾行为依然时有耳闻。这实际上充分表明,醉驾已经成为一种劣根性,漠视他人生命更成为一部分的人集体无意识。对于这样的人,如果擅开“醉驾轻微不入刑”的口子,那么无疑会为其醉驾制造更多的借口。

    应该承认,重刑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终极办法,但至少在现阶段,醉驾上的重刑还是有威慑作用的,能起到杀鸡儆猴的效果。也正因为如此,有关方面在试图对醉驾入刑做出新解释时,除了程序上要合法之外,更应深入了解民意与民情,这样才不至于闭门造车,引致司法新解释出台便遭恶评一片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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