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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上缴红利比例明年起最高升至15%

新华网 2010-12-31 09:15:56

  提高央企上缴“红利”比例 应让更多百姓从中受益

  备受关注的提高央企上缴“红利”比例一事终于有了确切的消息。财政部日前正式发文,宣布经国务院批准,将从2011年起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并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

  根据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从明年起,教育部所属623户企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所属21户企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直属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文化部直属中国东方演艺集团公司、中国文化传媒集团公司、中国动漫集团公司,农业部直属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公司、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以及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和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两家中央管理企业将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

  同时,从2011年起,我国将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收取比例类型由原先三类调整为四类,具体收取比例为,第一类缴纳企业税后利润的15%;第二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0%;第三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5%;第四类免交国有资本收益。

  在财政部公布的企业分类名单,记者看到,中国烟草总公司、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国家电网公司等多家“国字号”电力企业以及中移动、中国电信等15家大型企业被列为第一类企业;而中国铝业、中国有色、宝钢等78家企业被列为第二类企业。

  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我国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过低,此次提高收缴比例释放出遏制央企盲目投资、加快央企结构调整的“积极信号”,期待上缴的央企“红利”能更多用于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让更多百姓从中收益。

  “提高央企上缴利润的比例迈出了我国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改革的重要一步,”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说,央企向国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就是央企给“股东”的“红利”,收缴的“红利”应该纳入公共财政,让更多百姓收益,因此分红比例不应该太低,尤其对于资源性和垄断性行业而言。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指出,从此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分类上看,除了将一些垄断性央企如电网企业纳入其中外,还将一些市场准入门槛很高的企业,如出版业和广播电影业企业也纳入进来,这些企业进入门槛高,市场竞争压力小,收益也高,有必要提高收取比例。

  我国是从2007年9月开始正式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当时国务院发布《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结束了国企、央企“利润独享”的历史。

  所谓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但改革之初,财政部、国资委定下的试行范围,仅包括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金融企业和铁路、交通、教育、文化、科技、农业等部门所属中央企业均未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

  对于最初设定的三类征缴比例,一直以来很多专家认为过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安体富认为,改革开放后,很多行业的央企利润大幅增加,企业管理层收入也很可观,却一直没有履行上缴“红利”的责任。如果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初期将比例定得低有助于顺利推进改革,那么随着试点的推进,国家应逐步提高征收比重。

  在今年11月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会议在肯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三年改革成效的同时,决定从2011年起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同时,兼顾中央企业承受能力和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模,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

  不过采访中专家们也表示,从此次提高央企上缴“红利”比例的幅度看,相对于今年中央企业利润总额有望超过1万亿元的规模而言,明年向央企收取的国有资本收益比例仍不算高,还应随着改革推进进一步提高收取比例。此外,应尽快将金融类国有企业也纳入收缴范围。

  王小鲁建议,即使改革不能一步到位,提高央企上缴“红利”比例应是一个持续推进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应强调国有资产收益“全民所有”,应该将收取的“红利”纳入公共财政,突出解决社保覆盖不全、公共服务不到位等公共事业薄弱环节,让国有企业利润和国家资源收益更好为人民谋福利。
 

责编 刘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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