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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第二阶段改革11月启动

2010-10-13 01:40:06

每经记者  程宏勇

        经过两周的征求意见,证监会终于在10月11日发文,公布了正式的《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及《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新股发行第二阶段的改革措施将于1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根据《指导意见》,新股发行体制第二阶段改革主要涉及四项改革:第一,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第二,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第三,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第四,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此外,《指导意见》还要求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创造条件,进一步缩短新股发行结束后到上市的时间。

        与《指导意见》相协调,部分改革措施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修改中得到了体现。本次修改共涉及10条变动。

        按照原办法,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但本次则增加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应《指导意见》的第二项措施,首次公开发行询价对象在此前的基金公司等六类机构的基础上,增加了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同时《修改决定》要求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的应当制订明确的推荐标准,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与此相适应的是,股票配售对象所限类别也增加了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

        而在增加定价信息透明度方面,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价格确定后,《修改决定》要求披露网下申购情况、网下具体报价情况。

        在回拨机制方面,对于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

        为进一步完善中止发行制度,《修改决定》在删除第十六条的同时增加了第三十二条,并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相关规定,即“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的具体情形可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约定,并予以披露”。而重新启动发行则由向中国证监会  “及时报告”改为“备案”。

        此外,《修改决定》还删除了“初步询价后定价发行的,当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同时,还增加了首次发行的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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