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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光远:保障房退出机制当学英国和日本

2010-03-25 04:03:37

马光远(经济学家)

        深圳市住建局22日通报了社会广泛关注的深圳桃源村经济适用房三期“豪车门”的调查结果。调查结果和我们以前听到的很多故事一样:媒体曝光的52辆过夜  “豪车”,9辆是单位的,28辆不是小区业主的,只有12辆是业主所有,而且这12辆车都是入住后所购买。该局负责人就此特别指出,目前没有任何法律和规定限制经济适用房业主买车,不能永远不让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致富,不能仅因为其购房后买车就让其退出经济适用住房。

        这一方面似乎预示着主管部门在“豪车门”事件中并不需要承担审核不严的责任。但是,该负责人的这番辩护却提出了一个有价值的命题: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人,在经济条件完全超越了住保障性住房的情况下(如,买个宝马车),能否继续拥有保障性住房?如果需要退出,又该如何退?

        事实上,这几年围绕经济适用房的是是非非,大多在能否拥有产权上做文章。很多人认为,作为保障性住房,不应该拥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在各个国家都是给居住权的廉租房,不像我国一样给产权,一旦拥有产权,以后收入增长了,不具备保障条件了,却依然占据着产权,既不公平,又无效率可言。其实,这是一个莫大的误会。举凡全球,在保障性住房供应上,大都建立了多元化的供应体系,有些给产权,有些不给产权。比如,新加坡的公屋是给产权的,英国亦有共有产权的保障房。

        其实,是否给产权,并不是问题的所在,关键在于,当保障对象的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保障范围,以一个怎样的制度设计确保这些占有或者租用保障性住房的人退出,而将住房让给后来者,形成一个良好的内循环。在这方面,英国和日本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案例。

        英国有一种“共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和现在江苏淮安的模式有点像。这种“共有产权”的房子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供应对象是低收入家庭。购买者可以先取得房屋的部分产权,没有取得产权的部分缴纳租金,在收入增加以后必须买下整套住房,政府用这些资金再去建房。而日本的公营住宅,也就是相当于廉租房,对于租户的收入每年进行严格的核定,当收入连续3年超过标准时,累进计算房租,如果在收入超标的情况下,连续租住5年则必须买下公营住宅。

        英国和日本的住房保障,在世界上都属于比较成功的,我们在住房保障问题上学美国,其实并没有选对合适的学习榜样。而日本和英国住房保障制度成功的精髓并不在于是否给房屋产权,而是用一套严密的制度设计,并由专门的机构每年核定这些保障对象的收入,根据收入的变化强制保障对象退出,确保保障性住房的好处由需要保障的人来独享。

        由此来看,中国经济适用房出现的诸多怪象和制度失灵,并不在于因为拥有产权,而是缺乏一个严格的内循环退出机制,并且在整个制度设计上留下了很多寻租的空间。这样的怪象,如果管理不严,在未来廉租房问题上依然会出现。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并不是取消经济适用房,而是确保内循环,确保没有牟利的空间。

        未来数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将进入高峰期,在经过多年激烈的争议后,政府依然将经济适用房列为保障性住房的主要类型。但要确保经济适用房以及廉租房的确用于需要保障的人,我们急需建立一个类似英国和日本的没有牟利空间的  “内循环”机制,只有制度跑在腐败的前面,才有真正的公平存活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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