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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人士:杭氧股份此举明显违规

2010-03-10 04:44:06

尽管杭氧股份成功过会,但外界对其质疑却愈演愈烈,而质疑的焦点就集中在公司,二股东华融资产以及保荐人华融证券之间的关联关系上。

每经记者  孙嘉夏  马超彦  曾子建  发自杭州  北京  成都

    昨日  (3月9日)《每日经济新闻》报道了过会公司杭氧股份二股东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的子公司华融证券独自担任杭氧股份IPO保荐人涉嫌违规一事,引起了市场强烈反响。

        为了解公司对此事的看法,记者昨日奔赴杭氧股份所在地杭州市。面对外界的质疑,公司董秘汪加林强调,“发审委对公司做了尽职审查,没有任何问题。”尽管公司表示没有任何问题,但业内人士却不这么看,不论律师还是投资人士均认为公司此举明显违规。

公司

没有任何问题

        尽管杭氧股份成功过会,但外界对其质疑却愈演愈烈,而质疑的焦点就集中在公司,二股东华融资产以及保荐人华融证券之间的关联关系上。

        依据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43条规定,“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然而杭氧股份并没有满足这一个条件。杭氧股份招股说明书显示,华融资产持股99.34%的华融证券是杭氧股份此次IPO的唯一保荐机构;与此同时,华融资产还持有杭氧股份此次公开发行前22.549%股权,为杭氧股份第二大股东。

        3月9日下午,记者来到掩映在树木、湖水之间的杭氧股份办公楼三楼,公司董秘汪加林的办公室。面对外界的质疑,加林显然不愿多说,“这事你不应该来问我,问了我也没用。”

        汪加林也不愿介绍为何选择华融证券作为公司保荐机构的初衷,也不愿说明为何未考虑再选择一家保荐机构,以满足《办法》的相关要求。

        “我们对申报材料做了充分的准备,发审委也做了尽职审查,肯定是没有问题的。”汪加林表示。

        “我们只是有条件过会。”汪加林向记者强调。

        另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昨日还以投资者身份致电杭氧股份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该所相关人士以  “不具备直接回答投资者问题的责任”予以回复,但是其指出,对于华融资产这类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政府是有特殊政策的。

        而昨日下午,记者还来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的华融证券公司,接待记者的一位办公室人士告诉记者,负责杭氧股份上市工作的相关项目负责人当时均未在单位,对于此情况需要请一位知道整个事情来龙去脉的人来接受采访,会另行通知记者。

律师

华融资产应在上市前减持

        尽管杭氧股份强调过会没有任何问题,但相关律师昨日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中却不表示认同,集体认为此举明显违规。

        北京市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瑞静表示,公司此举明显违规。不能因为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有个在杭氧股份上市后将持股比例降低至7%的承诺,就认定此举合规。华融证券要想独自担任杭氧股份的保荐人,华融资产公司就应该在杭氧股份上市前进行减持。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杨茂也告诉记者,“华融资产应该在保荐之前减持。它现在作为杭氧股份的保荐机构是不符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因为《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是2008年刚颁布的,里面并没有提到保荐人其他情况,所以应该对所有保荐机构都适用。”

        上海对外经贸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倪受宾则告诉记者,杭氧股份属于华融资产债转股企业,中间可能会有类似于“通知”性质的文件,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讲,“这样做也是不合规定的”。

投行人士

公开挑战相关法规

        “太牛了!”当某券商保荐代表人何帆(化名)得知上述事件后,通过QQ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不禁发出这样的感叹。

        何帆告诉记者,“的确有7%这个规定。这个项目也的确有问题,明显违反了相关规定。”

        何帆表示,按理来说,如果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那么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但是华融证券居然独立完成杭氧股份的承销,“这太牛了。”

        那么,为何明显违规的项目,还能获得证监会发审委的审核通过?何帆也感到很奇怪,“明摆着的规定不执行,这不是挑战权威吗?如果开了这样不好的先河,以后其他保荐机构做其他项目,是否也可以有法不依?否则如何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据了解,杭氧股份在招股说明书中表示,“华融公司作为发行人第二大股东,可能因本次发行而取得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升值等利益,华融公司可能利用其控股地位,影响保荐人依据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

        对此华融公司承诺,“在发行人完成上市并在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的限售期满后,在国家有关债转股股权减持政策以及国有金融机构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有关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根据证券交易的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将持股比例减持至7%的范围内。”

        从上面不难看到,不管是华融资产、还是华融证券、杭氧股份,他们三方都是清楚违反规定这一事实的。但是为何做了一个减持承诺,就可以无视规定的存在呢?

        “只能说他们真的很有办法”何帆感叹道,“可能他们先去和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看能不能这样操作,如果不行再联合保荐。!”

        不过,何帆也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个项目或许给我们指明了一个方向,就是以后出现类似情况,可以先试试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承诺,看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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