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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重拳出击 防信贷资金挪用

2010-02-23 04:31:38

每经记者  聂伟柱  发自北京

        2月20日,春节之后上班第一天,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流贷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个贷办法》)。上述两个办法与之前已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构成了中国银行业的贷款新规。

        《流贷办法》和《个贷办法》的核心在于引入了贷款人受托支付概念,即按照借款人的委托,信贷资金直接从银行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象,如此一来,从流程上遏止了贷款人挪用信贷资金的可能。此外,《流贷办法》要求,银行要对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进行合理测算;《个贷办法》则强调了严格执行面谈面签制度。

        分析人士认为,新办法从信贷业务流程上堵住了企业或个人挪用信贷资金的可能,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较大的困难。

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管理

        “银监会出台新规意在防范信贷资金挪用,控制风险。”国泰君安银行业分析师伍永刚表示,新的暂行办法厘清了过去信贷流程中的一些模糊地带,堵住了信贷流程中的漏洞。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则表示,银监会今年将推动落实贷款新规作为工作重点之一,树立“实贷实付”理念,建立全流程的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注重从源头上控制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为贷款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提供制度保障。

        《流贷办法》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个贷办法》则强调了贷款面谈面签制度。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强调面谈面签,主要是为了核实个人贷款的真实性,防止出现个人被不法分子冒名套取银行贷款,或借款人的信贷资金被他人冒领挪用。

        此次出台的新规,最大亮点在于银监会在信贷资金发放和支付阶段的规定。新办法规定,将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个贷办法》规定,除特殊情形外,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而《流贷办法》亦规定,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等情况,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所谓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考验银行执行力

        上述办法的执行意味着,今后企业或个人向银行申请贷款,信贷资金将直接划拨到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账户上,借款人无法动用信贷资金。

        然而分析人士认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面临较大难度。“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分析师表示,比方说企业申请贷款时,将交易对象设定为其子公司。子公司在得到贷款后,再将资金转入母公司账户,从而绕开了此项规定。

        但他同时强调,若要进行这些操作,需要银行和公司合作进行。贷款公司也将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税收风险等。

        事实上,去年《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发后,各银行迅速制定并下发了新的制度办法,但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普遍遇到了障碍。最大的障碍在于包括一些国企在内的重点客户对《办法》的接受程度不高。

        目前,银监会正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有关情况。

        银监会称,将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贷款新规的情况作为监管评价的重要参考。对执行不积极、不到位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要求,严格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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