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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睿鸫:不能想征就开征

2010-01-28 04:06:49

吴睿鸫

        其实,围绕机动车环境税开征,一直在各地以不同方式实践着。早在2006年,北京市就开始着手制定机动车排污费政策;上海等全国各地也拟定出台类似公共政策,4年多过去了,所谓机动车排污费仍旧“怀胎腹中”,难以顺利出生。

        现在,倘若用机动车环境税来取代排污费,无疑是正确选择。一方面,机动车环境税比排污费,更具有法定强制性。所谓机动车环境税,是面向终端消费者排放污染而征收的一个税种。具体来讲,比如汽车尾气中含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污染物,车主就要为其缴税。这与收机动车排污费大不一样,排污费属于收费的范畴,具有很大的变通性,可收可不收,尤其在地方政府干扰下,执法的弹性很大,而一旦上升到税收制度层面,就有了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

        另一方面,机动车环境税的开征,势必会增加汽车使用的成本,促使汽车消费者做出行为调整,减少私人汽车的使用,转而选择地铁或公共交通出行方式,也会使污染超标汽车制造厂家自觉做出技术改进,否则,就会面临淘汰出局的局面。

        此外,机动车环境税符合国际惯例。在国际上,治理机动车污染大都以税的方式出现。譬如,在法国,从2007年开始,对购买尾气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60克以上的汽车车主,需要按递增方式向政府缴纳200至2600欧元不等的排污税。

        现在的问题是,虽然机动车环境税出台是大势所趋,但是笔者觉得,要实现机动车环境税的顺利出笼,有一个前提条件必须做好,那就是对现有的税费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而不能想征就征。

        原因在于,美国、日本、英国、德国等国家的汽车税收为5至6种,而中国和汽车有关的税费达20多种,是汽车税费最多的国家,比如国家明文规定的车检费、强险税、年审费、车辆牌照费、过路费和过桥费等,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的非正常收费项目,可谓多如牛毛。

        所以,国家职能部门不仅要对现有收费项目进行清理,该取消的收费一定要“扫地出门”,而且在出台机动车环境税之前,有必要对现有的税种,比如附加在机动车辆的税收(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等),进行全面的合并,或者减税。因为中国要实现向环境税顺利过渡,不仅是增加一个税种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完善现有税制结构,力求税收制度变得公正、公平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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