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热公司

每经网首页 > 热公司 > 正文

直击“亿万富姐”受审 吴英当庭翻供拒绝认罪

2009-04-17 02:41:46

Graywatermark.thumb_head

每经记者  张娟娟  发自浙江金华

        “如果我没有被抓,这些钱一定都能还上。”这是昨天吴英说得最多的一句话。若不是站在被告席上,可能谁也不相信,眼前的这个皮肤白净、梳着马尾辫、年仅28岁的姑娘竟身背近3.9亿元的债务。

        吴英的父亲吴永正昨天向《每日经济新闻》表示,“她很能干,但太老实了,太年轻,社会经历太少,容易受骗上当。”

        昨日,吴英案一审在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上午9:30,身着黄色马甲的吴英走进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这一天,她已在看守所里整整等了两年。当镁光灯疯狂地在她脸上闪烁时,这个曾经拥有几十亿身家的神秘富姐流露出些许不适应。她的身体明显消瘦,以前富态干练的形象此时荡然无存。旁听席上,除了二三十家媒体及200多名群众外,吴英的父亲、母亲等数位家属也来了,当吴英走进法庭时,他们都忍不住和她挥了挥手。

        长达8小时的庭审,吴英始终没有认罪的表示,反而多次用强硬的语气反问公诉人和审判员,引起场下一片哗然。说到她是否将所借资金用于挥霍时,吴英甚至当庭翻供,称当时的口供是受了“误导”。

        公诉人指控,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多种名义,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集资诈骗人民币达38985.5万元。检察院认为,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上述3.9亿元的欠款以及高额利息,吴英供认不讳,但她辩称,自己借来的钱全都用于公司经营和投资,并坚称涉案资金只是双方自愿的借贷行为。吴英说,从2005年到2007年2月被拘捕为止,她总共借款数额为9亿多元,已还6亿元左右。

        吴英的借款是否属于诈骗行为、是否向“不特定公众”集资、是否用于个人挥霍等问题,成为控辩双方的辩论焦点。这些将决定吴英的最终量刑。法庭最后宣布,此案将择日宣判。

        2007年2月10日,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此后一直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2008年11月4日,金华市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本色集团法定代表人吴英提起公诉。

新闻链接

吴英案庭上激辩三大焦点

焦点1:是否属于诈骗

        吴英供述,2006年,她在浙江省金华东阳市成立“本色集团”,旗下拥有8家公司,总注册资本1亿元,而这些钱全都是借来的。“1万块每天的利息是35~50元。”

        检方证据显示,案发前尽管部分公司已开始试营业,但经营一直不见起色,2006年底,公司的资金链已断裂,现金只剩下100多万元。

        对此,公诉人认为,吴英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还要大量骗取资金,该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此外,公诉人举证认为,吴英并没有认真经营公司,开公司的真正目的是为了骗取更多的资金。

        而吴英的两名辩护律师认为控方没有任何客观事实能够证明吴英的行为属于诈骗。

        辩方举证称,吴英在向债权人借钱时,都说明了借钱的用途,是双方自愿的。此外,吴英一直在积极努力地经营公司,并努力还钱。这些说明吴英在主观上并没有故意诈骗的想法,公司经营亏损与诈骗没有任何关联。

        吴英辩称,案发前公司刚试营业两个多月,还没赚钱是正常的。“如果我没有被抓,公司今后肯定能赚钱。”

焦点2:是否用于个人挥霍

        检方举证指出,吴英借来的资金很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据吴英供述,除了这3.9亿元外,外面一共还欠了5、6亿元,而本色集团资产评估只有2亿元。检方认为,这中间的差额被吴英个人占有了。

        据吴英交代,借来的资金都用在了投资和经营上,包括1.3亿元的固定资产、4000多万元的期货、1.4亿元的珠宝以及总价值1000多万元的汽车等。

        她共有30辆汽车。吴英在看守所供称,一件小背心就3万多元,戴58万元的手表,用4万多元的化妆品,穿4万多元的皮鞋。

        吴英辩称,其借来的钱全部用在了公司投资和经营上,除了一幢别墅和两辆个人使用的车外,其余房产和车辆都记在公司名下。

        对于在看守所的供词,吴英当庭翻供。“我根本就没用过这么贵的东西,我家现在被封着,不信你们可以进去查。”

        辩护律师认为,“吴英的集资属于单位行为,并非个人。这两者的区别是,前者的最高量刑是无期,后者是死刑。”

焦点3:是否是“不特定公众”

        检方指出,吴英的债权人实际涉案人数共81人,其中除了一人,其余全都是她不认识的,因此属于向不特定公众集资,是违法行为。

        辩方律师举证称,吴英的债权人绝大部分是她的亲戚、朋友或同事,都是认识的,属于向特定公众集资,因此吴英无罪。



媒体转载、摘编本报所刊作品时,请注明来源于《每日经济新闻》及作者姓名。

每经订报电话

北京:010-65072776  上海:021-61213899  深圳:0755-33203568  成都:028-86516389  028-86740011

特别提醒:如果我们使用了您的图片,请作者与本站联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欢迎关注每日经济新闻APP

每经经济新闻官方APP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