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 2014-12-22 09:12:50
日前,国务院正式公布修改《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据了解,新版条例有利于节省外资银行的资本金,放宽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业内人士预计,外资银行进入中国营业的速度将加快。
设立代表处
不再是前提条件
除了取消外资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限制外,新版条例不再将“已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作为外国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初次设立分行的条件。
这意味着,外国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先行设立代表处。据了解,外国银行代表处是指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代表机构。按照旧版条例,申请设立外资银行的控股股东必须满足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满2年的前提条件。
2007年以来,大部分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行和代表处开始转化为外资法人银行,包括汇丰中国、花旗中国在内的外资银行的网点数量不断增长。不过,仍然不断有其他国家的银行希望进入中国。银监会行政许可显示,2014年来,尼日利亚万通银行、阿根廷国民银行等外国银行在上海、北京等主要城市设立了代表处。
银监会2013年年报显示,截至2013年底,共有51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中国内地设立42家外资法人机构、92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87家代表处。
前述外资银行深圳分行行长表示,取消了设立代表处这一前提条件,有利于外国银行更快速地在中国内地设立营业性机构,未来有可能有更多国家和地区的银行进入中国营业,这对促进我国的银行业创新和发展是一项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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