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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爽: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解决“毒胶囊”妙药

2012-05-04 01:11:46

耿爽

“毒胶囊”事件发生后,4月24日,包括笔者在内的广州4位律师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联署建议书,建议立即启动“责令召回”,责令涉事药企停产,并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还建议国家药监局开创 “惩罚性赔偿”。随后,又在微博征集“毒胶囊”处理意见,在这短短的时间里,就收到了数以千计的意见及建议。

虽然莫衷一是,但对于如何解决这些层出不穷的毒食品、毒药品问题无外乎三种观点:

第一是要追究国家药监局的责任。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该局的责任分为两种,事前监督和事后处罚。可是,仅靠药监局能够防止这样的悲剧再次重演吗?马克思曾说:“有300%的利润,资本家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这是资本的逐利本性决定的,即使监管再到位,都无法彻底杜绝企业逐利的本性。

第二是将出现这种问题归咎于社会道德沦丧、责任感缺失。基于社会的道德沦丧,我们可以谴责、可以声讨,但说到底道德不是强制的规范,我们的社会也并不是由爱情和同情心维系的结合,仅靠道德解决不了迫在眉睫的问题。

第三是追究企业的责任。就目前的法律体系而言,追究企业的刑事责任有法可依,追究企业的民事赔偿责任则十分艰难。首先,证据就是一道无法逾越的屏障。即使手中有了问题药品,也还要举证药品的来源以及自身受到了损害,让他们“牢底坐穿,倾家荡产”真的很难。

在美国,有位名叫约翰·麦克达比的患者,患有心脏病和糖尿病,长期服用默沙东公司生产的镇痛药“万络”,该药物在2004年被发现可能增加心脏病和其他心血管疾病的风险。这名患者于2006年在美国新泽西州法院提起诉讼,指控默沙东公司作为美国医药业巨头,将公司利益置于药品安全之上,一直没有向公众透露药品安全信息。后来的判决结果是,默沙东公司应当向这名患者支付90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即除了赔偿患者实际损失外,额外加重赔偿,达到惩戒的目的。而另一位生前曾服用万络的患者,其遗孀更是获得高达2.5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

在西方,诸如此类医药行业的案件对企业惩罚严重,迫使他们在疯狂追求利润的同时,不得不考虑产品自身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严重后果。在这样的氛围下,哪个制药厂还会为了节省1分钱的胶囊成本铤而走险呢?

食品药品生产企业良莠不齐,也许无论道德还是法制,都无法从根本上杜绝问题食品药品。可是,老百姓求的只是一个放心,我们无法对大大小小、参差不齐的企业全部放心,至少可以选择让我们放心的上市公司或者品牌企业。可是,目前的状况却如此令人失望。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这部分有可能让我们放心的上市公司或者品牌企业恰恰是最有作用的,商誉是他们的无形资产,巨额的惩罚性赔偿金对他们而言,也具有实际上的冲击力。

回到实际操作的层面,除了已经受到损害的个人可以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外,药监局可以立法对问题企业进行惩罚性罚款,而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原告对问题企业提起诉讼要求惩罚性赔偿。

在一个法律人眼中,文化和道德当然必须建设,可立竿见影行之有效的正是这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设。我们呼唤这样的法律法规尽快进入立法程序,我们期盼不久的将来,我们和我们的下一代可以放心地生活。(作者系广州律师、“毒胶囊”事件公益律师团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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