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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张现代意义公司债券的诞生——荷兰东印度公司

2012-02-16 01:29:01

债,从汉字结构看,“人”指“借款人”,“责”指“利息”,“人”与“责”联合起来表示“负担利息的人”。债券是一种法律规制和社会道德规范下的信用体现。唐代的借贷债券称为出举,《杂令》的“公私以财物出举”条,比较全面地规定了有息借贷契约(出举)的订立、利息禁制、履行方式、司法救济、质押物处理、保证责任等。

《杂令》云:“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为了防止自古以来就产生的高利贷现象,《杂令》也规定债券最高利息率的限制,即“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同时也规定了利息的总量不得超过本金,否则官府将介入、干预。

1602年,具有国家职能、向东方进行殖民掠夺和垄断东方贸易的商业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章程中规定资本积累以10年为限,然后做一次全面清盘,接下来再为下一个10年的航海探险重新筹集资金。由于当时到东印度的航路所耗费的时间大约是18个月,再加上装备船只和处理货物所花费的时间,这就使东印度贸易的投资者的回报需要相当长的时间,长久资本因此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

为此,荷兰东印度公司决定发行债券,第一张现代意义的公司债券诞生了。自此,债券从私人契约变为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这意味着出现了公司实体而非个人或者政府的债务。1794年第四次英荷战争爆发,荷兰战败,1799年荷兰东印度公司解散。但是东印度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却留在历史长河中。

个人投资者由于多方面限制的原因,无法直接投资于债券,而可以通过投资债券型基金达到投资于债券的目的。目前于2月13日起正在发行的广发聚财信用债基,即以公司债、企业债为主体的信用债为主要投资对象,力争为广大投资者谋取债券投资的稳健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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