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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定价“调频”:最快22个工作日一次

2009-05-09 02:28:15

每经记者  宛霞

        国内成品油价将最短22个工作日调整一次,调整周期长于此前透露的“20天”。

        昨天,国家发改委发布了《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办法》自昨天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确了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的政策,即:“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汽、柴油价格。”

        3月底,发改委副主任彭森曾透露,“如果国际油价连续20天、日均涨幅或跌幅超过4%,就会考虑对国内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整”。对于此次《办法》明确油价的调整周期将是“22个工作日”,多位能源专家表示,此前提到的“20天”只是约数,实际上并无明确规定,“22个工作日”的表述更加科学。平均而言,这一周期近似于“一个月调整一次”。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规定制定的,主要由以下三方面内容组成。

        定价原则上,原油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自主制定,中石油和中石化之间互供原油价格由购销双方按国产陆上原油运达炼厂的成本与国际市场进口原油到厂成本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

        国内成品油价格构成上,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汽、柴油价格。

        而当国际原油处于不同价格区间时,国内油价也有相对应的具体定价原则。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当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此外,对于外界关注的石油特别收益金问题,该负责人表示,为合理调节石油涨价收入,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继续按相关规定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超额累进从价定率征收,原油价格超过每桶40美元即开始征收,征收比率为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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