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1-06 22:22:31
每经记者|陈俊杰 每经编辑|黄胜
ST京机(京山轻机,SZ000821,股价6.95元,市值43.29亿元)11月6日晚间公告,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当日收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2、23、24、26、27号)。处罚结果为: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5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健给予警告并处250万元罚款,对时任副总经理曾涛、时任董事周世荣、时任董事罗贤旭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60万元和50万元罚款,五项合计890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ST京机被处罚指向2018年年报:子公司慧大成及其全资子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虚假合同、将未实际履行的合同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5819.22万元、虚增营业成本960.10万元,导致公司2018年虚增利润总额4670.4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49%。
公告回顾了案件时间线: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2026年1月16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年11月6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决定书认定,ST京机于2015年至2018年分步投资深圳市慧大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自2018年2月开始持有慧大成51%股权,2018年将慧大成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8年,慧大成及其全资子公司京山京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虚假合同、将未实际履行的合同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5819.22万元,虚增营业成本960.10万元,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影响后,导致京山轻机2018年虚增利润总额4670.46万元,占京山轻机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49%”。决定书认定,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虚假数据还被继续引用。2021年6月22日,ST京机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引用了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的财务数据。2022年1月29日,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18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
责任认定上,决定书称,李健“对京山轻机的财务和信息披露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子公司慧大成的管控,签字保证京山轻机2018年年度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曾涛分管财务工作,“未加强对慧大成的财务监督和管理”,是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周世荣、罗贤旭两名时任董事被认定“在《上市公告书》披露前知悉慧大成涉嫌财务造假,未审慎关注慧大成涉嫌造假对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是《上市公告书》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告载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处罚落地后,公司对影响作了三点说明。其一,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其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提示性公告已于2026年1月17日披露。其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8条,公司因触及第9.8.1条第八项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申请撤销须同时满足两项条件:“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以及“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公司称,已于2022年1月27日召开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对前期财务报表项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该次调整“是公司发现子公司深圳市慧大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异常后主动报案,并根据公安机关调查进展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的更正”。公司表示,申请撤销本次其他风险警示还需满足自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公司将在满足条件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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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刘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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