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2026-10-23 15:25:19
近期,税务部门集中公布一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适用管理典型案例,其中误踩房、土两税优惠边界是涉税风险的高发点。专家提醒,纳税人应严格对照优惠政策规定的适用条件,准确判别是否具有享受资格,既要区分应税范围,也要看清优惠期限,超范围、超条件申报税收减免要不得。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实际经营中,有的企业认为,将自有的储备粮食仓库租赁给第三方存储,也可享受税收优惠。比如,已公布案例中,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储备的粮食并非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而是将仓库租赁给第三方存储。
“这就违背了国家商品储备免税的主体资质要求。”河北经贸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王晓洁介绍,这项免税政策的关键点有两个:一是主体合规。公告要求,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必须是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并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二是用途合规。房产、土地必须“自用”,才能享受优惠,出租给第三方超出了优惠政策享受的范围。
现实经营中,不少原本享受政策优惠的企业将部分自有房产对外出租,表面上看在同一场地开展多类经营业务,实则属于混合经营行为,极易在政策适用上出失误,触碰合规底线,引发涉税风险。比如,有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将部分场地出租用于非农产品经营,存在混营非农产品摊位现象;有的物流企业将办公、绿化等非仓储功能区域纳入减免范围申报享受优惠。
王晓洁提醒,企业通过对外租赁盘活资产,经营模式也就发生了改变,属于混合经营性质,在账务核算上要区分资产的实际用途,不要错误适用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政策规定,行政办公区、生活区、商业餐饮娱乐等非农产品经营场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税。
从通报案例来看,沈阳某农产品采购公司的农贸市场将部分场地出租用于非农产品经营,按照规定,必须分区核算、按面积比例划分免税、应税土地房产;而该企业全额申报免税,违反了按面积分摊的征免规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通报案例中,山东某实业有限公司将办公、厂区内绿化等非仓储功能区域纳入减免范围申报享受优惠,超出法定优惠土地范围。
王晓洁强调,拥有兼具大宗商品储备、办公、生活多用途土地的物流企业,农产品市场混营非农产品摊位,必须按使用场景分区核算面积,分别申报免税、应税数据,不得混同享受减免。
河北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李克桥介绍,税务部门通报的案例中,有的将盐滩出租停放车辆,有的机场将场内运营道路申报免税,有的公交企业将规划外闲置土地纳入减免,这些都是土地用途超出了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不符合免税条件。
李克桥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要求纳税人须如实报送财务报表、申报涉税数据,未按期足额缴税需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这一规定清晰划定申报合规红线,纳税人应严格对照优惠政策文件规定的适用条件,准确判别自身是否符合享受优惠资格。企业若未如实区分业务实质、违规扩大税收优惠适用范围,须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
李克桥提醒,纳税人享有依法减免税权利,同时承担如实申报、资格自审、资料留存的法定义务。依法合规是企业正常经营的前提,相关企业要逐条对照对应行业优惠政策,核对主体资质、场地用途、规划文件等,从源头阻断错报误享,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助力企业健康长远发展。
封面图片来源:每经媒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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