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推荐

每经网首页 > 推荐 > 正文

优化出口管制措施,促进无人机合规贸易

任清,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26-10-21 09:39:26

2026年10月19日,商务部等三部门发布公告,对无人机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措施进行优化调整。这是中国于2015年6月对特定军民两用无人机实施出口管制以来,继2023年7月、2024年7月两次调整后的第三次调整。着眼于近年来全球无人机产业和技术迅速发展的最新情况,本次调整深刻践行“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思想,在列管物项范围和许可便利措施两方面进行重大优化。

列管物项有放有收

本次优化首先是列管物项有放有收,一方面对于无人机整机的管制门槛予以适度提高以促进合规贸易,另一方面对于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应当管住的特定无人机零部件、软件、技术则新增列管。

前一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对于出口管制编码9A012.a下的无人机整机,将最大“续航时间”指标由1小时(最初设定于2015年7月)调整为3小时,对最大续航时间小于30分钟的无人机不实行出口管制;对最大“续航时间”大于30分钟小于3小时,且在大于等于46.3 km/h(25节)的阵风条件下,具有起飞能力和稳定可控飞行能力的无人机,可适用许可便利措施出口。第二,对原9A501(现为9A112)项下的无人机整机,将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的容量指标由20升(最初设定于2015年6月)提高到80升,对80升以下的无人机不实行出口管制。第三,取消专门针对无人机整机的全面管制条款(最初规定于2024年7月),使无人机与其他物项同等适用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中的全面管制规定。顺便提及,对于7A103.b下的自动驾驶仪以及9A012.b下的发动机,管制范围分别由无人机的自动驾驶仪或发动机精准限缩为“专门设计”用于无人机的自动驾驶仪或发动机。

后一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增设出口管制编码9A901,对达到特定技术指标的无人机部件(包括无刷电机、电子调速器、桨叶)予以列管。第二,增设9D901和9E901,分别对为研发、生产或使用9A012.a、9A112项下无人机而专门设计的软件以及四项技术(飞行控制技术、自主导航技术、感知避让技术、整机系统设计技术)实行列管。其中某些技术此前已被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对于同时被出口管制和限制出口的技术,应适用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即可。第三,增设9E903和9E904,分别对与极地轻型无人机设计与制造有关的特定技术、面向弱通信环境的复杂陆域无人平台人机混合操控技术实行列管。第四,增设7E103、9E902,分别对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无人机相关自动驾驶仪、发动机、特定载荷(包括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目标指示激光器、惯性测量设备)、将有人机改装为受管制无人机的设备或部件、无线电通信设备的技术实行列管。

许可便利落地实施

本次优化的另一大亮点是对符合条件的无人机出口实行出口凭证管理或通用许可等许可便利措施。出口管制法规定了通用许可,但迄今的实践很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规定了出口凭证制度,但此前尚未落地实施。本次优化调整对两类无人机出口实施出口凭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无人机出口企业开放通用许可申请,有利于促进、便利民用无人机的合规贸易。

首先,对于最大“续航时间”大于30分钟小于3小时但在大于等于46.3 km/h(25节)的阵风条件下具有起飞能力和稳定可控飞行能力的受管制无人机(9A012.a.1),以及在中国境内参展(防务展、警务展除外,下同)后原样复运出境、赴中国境外参展后将原样复运进境的受管制无人机(9A012.a、9A112项下全部无人机),出口经营者无需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可以在每次出口前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后自行出口。不过,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防扩散的目的,对于特定最终用户(包括军警单位、个人用户以及被中国列入各类制裁清单的主体)和特定最终用途(军事用途、恐怖主义目的,以及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利益的其他用途)不能适用前述方式。

其次,对于符合条件的无人机出口企业,可申请通用许可。获得通用许可后,无人机出口企业将可以在通用许可有效期(不超过三年)内向一个或多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一个或多个最终用户出口无人机;或者向同一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固定最终用户多次出口无人机。需要说明的是,无人机企业不能一上来就申请通用许可,而应满足若干条件。申请企业应当从事无人机出口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且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每年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数量超过30份(含30份)。企业还应当按照商务部有关指南的要求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并能够证明该合规制度运行良好。获得通用许可的无人机出口企业应当按要求向商务部及其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通用许可的使用情况。

本次优化调整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既坚决反对无人机被违规用于非和平目的,又坚定支持中国企业在民用领域开展无人机国际贸易与合作的立场。无人机整机及零部件企业应当准确理解国家出口管制政策,精准识别有关整机、零部件、软件和技术是否属于管制物项及所属的管制编码(例如是否属于9A012.a.1),并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开展尽调和审查,在此基础上依法申请单项许可或者善用出口凭证、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企业还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建立健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以长效合规保障企业行稳致远。

封面图片来源:每经媒资库

责编 李雨冰

特别提醒:如果我们使用了您的图片,请作者与本站联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2026年10月19日,商务部等三部门发布公告,对无人机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措施进行优化调整。这是中国于2015年6月对特定军民两用无人机实施出口管制以来,继2023年7月、2024年7月两次调整后的第三次调整。着眼于近年来全球无人机产业和技术迅速发展的最新情况,本次调整深刻践行“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思想,在列管物项范围和许可便利措施两方面进行重大优化。 列管物项有放有收 本次优化首先是列管物项有放有收,一方面对于无人机整机的管制门槛予以适度提高以促进合规贸易,另一方面对于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应当管住的特定无人机零部件、软件、技术则新增列管。 前一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对于出口管制编码9A012.a下的无人机整机,将最大“续航时间”指标由1小时(最初设定于2015年7月)调整为3小时,对最大续航时间小于30分钟的无人机不实行出口管制;对最大“续航时间”大于30分钟小于3小时,且在大于等于46.3 km/h(25节)的阵风条件下,具有起飞能力和稳定可控飞行能力的无人机,可适用许可便利措施出口。第二,对原9A501(现为9A112)项下的无人机整机,将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的容量指标由20升(最初设定于2015年6月)提高到80升,对80升以下的无人机不实行出口管制。第三,取消专门针对无人机整机的全面管制条款(最初规定于2024年7月),使无人机与其他物项同等适用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中的全面管制规定。顺便提及,对于7A103.b下的自动驾驶仪以及9A012.b下的发动机,管制范围分别由无人机的自动驾驶仪或发动机精准限缩为“专门设计”用于无人机的自动驾驶仪或发动机。 后一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增设出口管制编码9A901,对达到特定技术指标的无人机部件(包括无刷电机、电子调速器、桨叶)予以列管。第二,增设9D901和9E901,分别对为研发、生产或使用9A012.a、9A112项下无人机而专门设计的软件以及四项技术(飞行控制技术、自主导航技术、感知避让技术、整机系统设计技术)实行列管。其中某些技术此前已被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对于同时被出口管制和限制出口的技术,应适用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即可。第三,增设9E903和9E904,分别对与极地轻型无人机设计与制造有关的特定技术、面向弱通信环境的复杂陆域无人平台人机混合操控技术实行列管。第四,增设7E103、9E902,分别对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无人机相关自动驾驶仪、发动机、特定载荷(包括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目标指示激光器、惯性测量设备)、将有人机改装为受管制无人机的设备或部件、无线电通信设备的技术实行列管。 许可便利落地实施 本次优化的另一大亮点是对符合条件的无人机出口实行出口凭证管理或通用许可等许可便利措施。出口管制法规定了通用许可,但迄今的实践很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规定了出口凭证制度,但此前尚未落地实施。本次优化调整对两类无人机出口实施出口凭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无人机出口企业开放通用许可申请,有利于促进、便利民用无人机的合规贸易。 首先,对于最大“续航时间”大于30分钟小于3小时但在大于等于46.3 km/h(25节)的阵风条件下具有起飞能力和稳定可控飞行能力的受管制无人机(9A012.a.1),以及在中国境内参展(防务展、警务展除外,下同)后原样复运出境、赴中国境外参展后将原样复运进境的受管制无人机(9A012.a、9A112项下全部无人机),出口经营者无需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可以在每次出口前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后自行出口。不过,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防扩散的目的,对于特定最终用户(包括军警单位、个人用户以及被中国列入各类制裁清单的主体)和特定最终用途(军事用途、恐怖主义目的,以及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利益的其他用途)不能适用前述方式。 其次,对于符合条件的无人机出口企业,可申请通用许可。获得通用许可后,无人机出口企业将可以在通用许可有效期(不超过三年)内向一个或多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一个或多个最终用户出口无人机;或者向同一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固定最终用户多次出口无人机。需要说明的是,无人机企业不能一上来就申请通用许可,而应满足若干条件。申请企业应当从事无人机出口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且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每年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数量超过30份(含30份)。企业还应当按照商务部有关指南的要求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并能够证明该合规制度运行良好。获得通用许可的无人机出口企业应当按要求向商务部及其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通用许可的使用情况。 本次优化调整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既坚决反对无人机被违规用于非和平目的,又坚定支持中国企业在民用领域开展无人机国际贸易与合作的立场。无人机整机及零部件企业应当准确理解国家出口管制政策,精准识别有关整机、零部件、软件和技术是否属于管制物项及所属的管制编码(例如是否属于9A012.a.1),并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开展尽调和审查,在此基础上依法申请单项许可或者善用出口凭证、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企业还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建立健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以长效合规保障企业行稳致远。

欢迎关注每日经济新闻APP

每经经济新闻官方APP

0

0